網店付費使用模特照片為什么侵犯了肖像權?
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對自己肖像的支配權。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可以多種方式合理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然而,在雙方未約定使用范圍及期限或約定不明時,可能引發糾紛。近日,江岸區法院二七人民法庭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糾紛,看看法院是如何裁判的。
案情回顧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周某經營一家商貿公司,在淘寶網、小紅書等多個平臺從事服裝銷售,王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李某與王某、周某系多年好友,2020年起,雙方口頭約定,由李某及其女兒穿著指定服裝拍攝宣傳照片,并上傳至淘寶網、小紅書賬號及微信朋友圈,用于服裝銷售宣傳;每次拍攝照片完成后,王某、周某向李某支付報酬1000元。
合作至2022年2月,李某及其女兒最后一次拍攝服裝宣傳照片并取得報酬后,雙方因故關系惡化,互相刪除微信好友不再聯系,未就停止使用李某母女宣傳照片進行協商,也未再繼續合作拍照事宜。
后李某發現王某、周某繼續在以上平臺使用其宣傳照片,認為肖像權受到侵犯,遂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周某及其經營的商貿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刪除以上平臺中所有李某母女宣傳照片,并登載致歉聲明公開賠禮道歉以及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王某、周某僅口頭約定合作事宜,未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李某與三名被告實際構成了肖像許可使用法律關系,可以參照民法典關于肖像權的規定處理。
2020年至2022年2月期間,三名被告使用李某母女宣傳照片用于服裝銷售宣傳系經過李某同意,且李某從中收取報酬,屬于合法使用李某肖像。
2022年3月起合作停止,因雙方未約定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李某依法可以隨時要求三名被告停止使用,但應當給予其合理期限。因2022年3月至起訴前,李某未向三名被告提出不得再繼續使用其宣傳照片,也未要求三名被告將其宣傳照片從淘寶網、小紅書賬號及微信朋友圈中撤下,故2023年10月三名被告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可以視為三名被告收到了停止使用李某肖像的通知。
據此,2022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間,三名被告屬于合法使用李某肖像,不構成侵權。但起訴狀送達后,三名被告于2024年1月才刪除相關平臺中所有李某母女宣傳照片,屬于未在合理期限內停止使用李某肖像,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考慮到三名被告的侵權行為尚未達到需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程度,對于李某要求三名被告登載致歉聲明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合考量三名被告在相關平臺使用李某母女宣傳照片用于服裝銷售宣傳的影響范圍、時間等因素,法院酌定結合李某實際支出的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判決三名被告共同賠償李某5000元。
判決后,雙方服判息訴,三名被告已主動履行判決義務。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未經肖像權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權的法律規定逐漸為公眾熟知,本案中這種因肖像許可使用約定不明而導致的“隱形侵權”行為也應當引起公眾重視。
在此,法官提醒,肖像許可使用合同是保護肖像權人和肖像作品使用權人權利的重要法律工具,雙方在洽談肖像許可使用事宜時,應及時簽訂合同,明確肖像許可使用的方式、期限及范圍等,確保雙方權利得到充分保護。若雙方未作出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明,肖像權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肖像作品使用權人也應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尊重他人肖像權,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及時停止使用他人肖像,規范自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