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陽探索建立“林業碳匯+生態司法”賠償新機制
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地處鄂西南山區,擁有豐富的生態資源,森林資源種類多,生物多樣性豐富,是清江重要水源保護地,也是第三批國家低碳城市試點地區。
長陽法院作為試點地區法院,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低碳城市試點任務,積極推進“林業碳匯+生態司法”協同創新,探索多元化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履行方式,為生態環境修復筑牢法治屏障。
2024年3月18日,長陽法院聯合該縣林業局等部門就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開展座談會,對于在破壞環境資源案件中適用林業碳匯進行生態修復的工作思路,各抒己見,形成初步構想。
2024年4月22日,長陽法院聯合縣檢察院、縣林業局就《關于在破壞環境資源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林業碳匯實施方案(試行)》展開深入探討,三方達成一致意見。
2024年4月24日,長陽法院聯合縣檢察院、縣林業局印發《關于在破壞環境資源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適用林業碳匯實施方案(試行)》,這是宜昌市首家法院出臺的關于適用林業碳匯機制進行生態修復、生態損害賠償的工作方案。
該《方案》明確規定辦理破壞環境資源案件時,應當著眼于最嚴格的生態環境資源保護制度,準確把握依法從嚴懲治違法犯罪的處罰政策,貫徹從“治罪”到“治理”的工作思路,堅持生態修復優先與損害賠償相結合,促進生態環境有效修復。
實踐中,破壞生態環境案件多采用直接修復手段,取得了一定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但在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適用時往往面臨原地修復條件不允許、違法行為人修復能力不足、濫伐林木零散分布、裸露山體存在安全隱患、補植復綠季節要求、被損害的野生動物資源難以恢復等諸多現實問題,這也成為行政執法、刑事司法與生態環境修復、賠償銜接的重點、難點。為有效解決該問題,該《方案》明確提出林業碳匯賠償機制適用于單位、自然人破壞生態環境的行政違法案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案件范圍為破壞林木、林地資源類行政、刑事案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刑事案件,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適用條件為被告單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自愿對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自愿以認購林業碳匯的方式進行修復、賠償。
該《方案》明確規范機制運行流程,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行政機關認為符合適用林業碳匯賠償機制的案件,應當告知被告單位、被告人及違法行為人該機制的性質、意義及法律后果,引導適用該機制。在被告單位、被告人及違法行為人自愿進行生態修復、自愿賠償林業碳匯損失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應向林業主管部門發出委托書,由林業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測算碳匯損失量和碳匯損失賠償金。對于自愿認購林業碳匯或者支付碳匯損失賠償金的行為,認定為積極自愿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可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同時,規范林業碳匯資金使用與管理,成立林業碳匯資金管理委員會,對該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確保用于長陽縣林業碳匯項目和生態修復建設,真正實現有效懲治犯罪與生態環境修復的有機統一。《方案》以長陽縣林業碳匯項目開發交易試點為契機,既解決了補植復綠執行難,使生態環境得到保護,又通過林業碳匯項目的轉換,助力實現生態產品價值。
下一步,長陽法院將繼續堅持“能動司法”,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持續推進生態環境資源治理、保護與修復工作,在“林業碳匯+生態司法”賠償機制方面勇于探索實踐,以司法助力實現“雙碳”目標,助力長陽建成清江流域綜合治理典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