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一個體戶犯拒執罪獲刑
11月15日,英山縣法院刑事審判庭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被告人徐某某,男,漢族,個體戶,湖北英山縣人,因本案,于2018年1月14日被山東濟南公安處臨時羈押,1月17日被英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1月26日被依法逮捕。9月25日,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向英山法院提起公訴。
英山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
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被告人徐某某因借貸糾紛被熊某起訴,2016年3月31日英山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徐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熊某本金200萬元及利息19.5231萬元。該判決生效后,英山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7日,向徐某某下達了執行通知書。在幾年時間里,徐某某在山東承包工程做工,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并以要付農民工工資的名義虛構冒領已經被凍結的170多萬元工程款,留6萬元個人使用而不履行還款義務。
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稱:以發放農民工工資的名義虛構冒領部分不實,因為領取的170多萬元的工程款,大部分發了農民工工資,有部分個人使用了,剩下的錢用于做工程預算了。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經查,向山東某公司提供的一份支付清單中所列的農民工人員,有部分人員并未到被告人徐某某承建的工地務工,存在虛報。有證人證言、書證相互印證,被告人獲取部分工程款后,不與法院執行員聯系,到案發后還未交代資金去向,有故意隱瞞資金的行為,故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子采納,被告人徐某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