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取所需之名牟取暴利?觸及“國家安全”不是小事!
近年來,一些不法之徒為牟取暴利鋌而走險,大肆偽造各類證件,形形色色“代辦證件”野廣告信息四處散播,與一些別有用心者一拍即合,各取所“需”。更有甚者,個別人竟然將罪惡之手伸向了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侵犯了國家機關的信譽及正常的管理活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案件回顧
2017年臘月至2018年正月期間,向某某通過街道墻壁上的制證廣告,聯系到制作假證的人員,先后三次向對方購買偽造的機動車行駛證副頁4本、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4份,并將其中機動車行駛證副頁2本、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2份以人民幣 2300元轉賣給伍某某。2018年8月15日,宣恩縣民警在沙道溝集鎮例行巡邏時發現向某某,隨即將其控制并帶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向某某如實供述上訴犯罪事實。
另外查明被告人向某某曾因因犯招搖撞騙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6日,被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自假釋之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5月8日被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1個月,2015年6月7日刑滿釋放。
面對劣跡斑斑的累犯,法院如何宣判?
該院認為,被告人向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非法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介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自己的同種罪行,庭審中認罪,系坦白,酌定從輕處罰;其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向某某有前科,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其具有坦白情節,要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于法有據,該院予以采納,但被告人辯護人以被告人系自首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該院不予采納。根據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事實,結合其量刑情節,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并依法予以追繳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