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當老板,上任容易卸任難
“法代”有風險 掛名須謹慎
出于情誼為他人公司掛名
當債務和風險來臨
無法通過正常渠道
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替身”如何破解“卸任”難題
近日,利川法院審理新《公司法》實施以來首起公司法定代表人訴公司要求變更登記糾紛案,在公司內部治理失范且窮盡救濟渠道無法變更其身份的前提下,依法判決被告公司滌除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記事宜。
掛名法代需謹慎
2019年,王某經過招聘,順利入職A公司,工作中他任勞任怨,兢兢業業,與老板及同事關系融洽。
“公司現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妻子,如果變更為我,需要第三人幫忙過渡,就掛個名,不用你擔責。”2020年,因經營需要,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請求王某幫忙,讓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幫助過渡,囿于多年交情及工作關系,王某不好拒絕,遂配合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完成變更。
幾個月后,王某因個人職業發展規劃,從A公司離職。期間,王某多次與張某聯系,請求變更法定代表人,張某以各種理由推脫。
天有不測風云,因經營不善,A公司在外借下多筆錢款,無力償還,迎來各類催款電話及訴訟傳票,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王某不厭其煩,再次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這一次,王某卻被告知因公司內部無法形成一致決議,且張某已被法院拉入失信黑名單,無法進行變更。走投無路的王某無奈訴至法院。
訴訟滌除“法代”身份
利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系公司內部治理范疇,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司法不宜介入干預,但當通過內部途徑無法獲得救濟時,應當賦予其通過訴訟程序獲得救濟的權利。
王某作為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不存在實質性關聯,且離職已久,實際不具備對內管理公司、對外代表公司的實質條件,此時強迫其繼續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既讓其持續承受潛在的法律風險,又不利于保護公司相關人的權益和公司的正常經營。在公司內部的治理機制失范且法定代表人無法維護其權益時,其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滌除法定代表人身份,應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定代表人滌除權的行使條件
01特定原因的存在
法定代表人行使滌除權需要存在特定原因,如與公司不存在實質性關聯,已實際不具備對內管理公司、對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實質條件等。這些原因使得法定代表人繼續擔任該職務變得不合理或不必要。
02公司內部自治失靈
公司內部自治失靈是法定代表人行使滌除權的另一重要條件。如果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內部機構無法形成有效的決議來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故意拖延不辦理變更登記,那么法定代表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03窮盡內部救濟
在行使滌除權之前,法定代表人應當窮盡公司內部救濟途徑。這包括向公司提出辭任請求、要求公司召開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變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項。只有在公司內部救濟無果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定代表人滌除權的意義
01保障法定代表人權益
法定代表人滌除權的行使有助于保障其合法權益。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因公司行為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和責任。通過行使滌除權,法定代表人可以解除其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從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02促進公司治理規范
法定代表人滌除權的行使也有助于促進公司治理的規范化。如果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不健全或失靈,會導致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問題無法得到及時解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這些問題,可以促使公司加強內部治理和規范化運作。
03平衡各方利益
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利益可能存在沖突。通過行使滌除權,可以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同時,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