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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發揮破產審判職能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2-07-04  訪問次數:6586

典型案例一

湖北華奧安防科技運營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湖北華奧安防科技運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奧科技)成立于1996年,2014年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上市,是湖北省專業從事互聯網警務應用產品、互聯網智慧社區、智慧城市、平安城市產品建設與研發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安防領域具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

自2018年起,因違規擔保、債務逾期導致嚴重的債務危機,華奧科技負債總額近3億元,生產經營陷于停滯。2020年9月29日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華奧科技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將案件移送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同年11月3日,該院裁定受理華奧科技破產清算案,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

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和新三板改革,2021年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關于新三板分層制度的規定,華奧科技在進入破產程序前系滿足創新層掛牌標準的公司。破產法院承辦法官及管理人結合當前形勢,敏銳捕捉到華奧科技破產重整良機,指導管理人及時與主辦券商、股轉公司對接,按規定編制披露了企業破產清算提示性公告、股票停牌事項變更公告等,避免公司被終止掛牌。同時,迅速通過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等多渠道發布重整投資人招募公告,與意向投資方積極會商,在重整條件均具備的前提下及時轉換程序,最終確定時代華易(武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成為華奧科技的重整方。2021年12月24日,破產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面臨終止掛牌的“ST華奧”被挽救重生。

【典型意義】

該案系湖北省首例新三板掛牌公司破產重整案,是人民法院幫助科技創新企業“紓困解難”、留存本土“上市種子”的典型案例。破產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結合國家推進金融產業結構升級性改革、健全多層面資本市場管理體系要求,靈活運用“執行轉破產”“破產清算轉重整”等程序,高效推進破產重整法律程序、深入挖掘企業重整優勢因素、切實保障企業持續經營動力,是破產審判服務科技創新,盤活市場要素、保存企業資格的生動實踐。

典型案例二

湖北華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湖北華盟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盟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25日,主營房地產開發業務。2013年12月,因華盟公司資金不足,導致其所開發的高端中央公園項目全面停工,并引發多起訴訟,樓盤爛尾導致群體性信訪頻發,嚴重影響社會穩定。該案經債權人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批準華盟公司重整計劃,確定由普通債權人以“債轉股”的形式對公司進行重整。但在重整執行階段中,因資金匱乏、企業信譽下降、重整參與各方意見無法統一等原因,遲遲招募不到投資人,導致各項重整工作進展緩慢,未能按期完成重整目標。

為順利推進重整計劃,促使企業重生,最大程度保障民生,破產法院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在當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引入有實力的重整投資人國企宏泰集團,并由政府統籌協調解決重整工作中涉及中的民生保障、社會穩定、稅收申報、金融協調、企業注銷等問題,讓新接盤的宏泰集團能夠打消顧慮,堅定接盤中央公園項目的信心。2019年9月,經多輪磋商,宏泰集團下屬的宏泰資產公司與神農架慢城康養有限公司成立合伙企業(武漢宏泰慢城企業管理中心),最終出資1.8億元代償了原華盟公司全體普通債權人11.17億元的普通債權,以1元對價承債5.54億元優先債權和共益債權,收購原華盟公司100%股權,成為華盟公司唯一法人股東和新的普通債權人。同時,破產法院通過資產清查和債權債務清理,協調相關行政部門對房產限制措施予以解除,使中央公園項目再次成為可售房源并積極推向市場。截至2021年12月,中央公園項目實現銷售785套,銷售金額6.64億元,銷售回款6.59億元,繳納預提稅款6519.6萬元。重整計劃的順利執行,不僅讓購房業主權益得到充分保障,連原本無法得到任何清償款的普通債權人也拿到了18%清償款,最大限度維護了普通債權人權益。

【典型意義】

華盟公司破產清算案件系人民法院在破產審判中激活府院聯動機制,巧妙化解社會矛盾,有力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典型案例。破產法院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優勢,各司其職,快速推進案件進展。華盟公司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涉及當事人眾多,各方利益訴求不同,矛盾比較集中和突出,如果處理不當,極易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對此,破產法院緊緊依靠當地市委、市政府,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同時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堅持“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的思路,全力推進華盟公司紓困重整,通過將華盟公司資產抵押的方式籌措資金,清退了部分購房人的購房款,化解了可能出現的社會矛盾。同時,積極發揮普通債權人的能動性,引導普通債權人同意以“債轉股”的形式對公司進行重整,使債權人與華盟公司之間形成命運共同體,從而保證華盟公司的重整計劃的順利通過和執行。經過雙方共同努力,最大限度保障了公司職工、購房業主的利益,提高了普通債權人的受償比例,并盤活了樓盤爛尾形成的不良資產,幫助危困企業獲得新生,維護了社會穩定和群眾利益,為湖北省疫后重振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三

武鋼礦業公司礦山建設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破產清算案

【基本案情】

武鋼礦建勞動服務公司最初系成立于1986年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主要從事鋼筋、砌筑、抹灰、油漆、混凝土、模板、焊接、腳手架等分包業務,當年為解決社會青年就業,保持社會安定團結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變遷,該公司主營業務已經不適合現代社會發展,經營連年虧損,其自身已經喪失“造血”功能,僅依靠主辦單位的不斷“輸血”維持。該公司最終于2019年被迫停業,并于2021年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2021年8月6日,破產法院受理該案后,立即指定了破產管理人,并要求破產管理人7日內進駐,對破產企業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進行了全面接管,制作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及分配等方案。通過對公司人員、資產、債權、債務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分析,破產法院決定對本案簡化審理,按程序發布公告,要求債權人在30日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并于債權申報期滿第二天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上表決通過了破產財產的管理方案、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2021年12月20日,該公司破產財產分配完畢。至此,自破產法院受理本案歷經4月余,即完成了破產清算。

【典型意義】

該案系下級法院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破產案件簡化審理服務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要求,依法適用簡化審理程序快審快結破產清算案件的典型案例。破產法院結合該案實際情況,對照《工作指引》具體規定,作出精準甄別,果斷適用簡化程序予以審理。審理過程中,破產法院通過采取獨任制審判,管理人快速接管、公告程序簡化以及債權人會議召開與破產財產分配的一次性完成等措施,成功縮短辦案周期,實現了《工作指引》通過引導“繁案精審,簡案快審”提升辦案質效,節約司法資源的既定目標,發揮了破產審判淘汰落后產能,清理“僵尸企業”,釋放生產要素的制度功能,為當地營商環境持續優化起到清道夫作用。

典型案例四

湖北長友現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基本案情】

湖北長友現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友農業)是一家集農產品收購、科研開發、生產加工、貿易出口于一體的股份制企業。注冊資本8200萬元,經營的產品主要包括特色蔬菜、食用菌、魔芋等,其產品暢銷日本、韓國、香港、臺灣等國家和地區,曾被國家相關部門授予“國家星火外向型企業”、“中國農產品深加工企業50強”、“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等多項殊榮,曾被省政府授予“湖北省優秀民營企業”等榮譽稱號,“長友”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該公司的主打產品——薇菜和箬葉多年連續出口量位居全國第一,是恩施州出口創匯龍頭企業。自2014年以來因融資成本過高,每月逾100萬元的巨額財務費用不斷降低償債能力,且因涉及諸多訴訟案件,生產性資產也被查封、凍結,陷入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困境。經過評估,其資產為5305萬元,而申報債權高達2.32億元。經債權人申請,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裁定受理長友農業破產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受理該案后,破產法院發現該企業有重整的價值和可能,遂指導管理人與主要債權人溝通,并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提出了將破產清算程序轉換為破產重整程序的議案,得到了絕大多數債權人的贊成。轉入重整程序后,針對長友農業自身資產質量差、造血能力弱的實際情況,破產法院指導管理人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爭取支持,引入重整投資人。經多方推介,長友農業吸引起了眾多投資人,經公開競爭和債權人會議表決,某農業發展公司取得重整投資人資格。此后,經過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組多輪表決,在重整投資人將投入重整的償債資金提高到7167萬元后,所有表決組均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破產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裁定批準長友農業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2020年3月,重整計劃全部執行完畢,破產程序終結。該公司已恢復生產,并在鶴峰縣工業園區投資建立了新的工廠,直接提供就業崗位120個,為數千名群眾提供了增收渠道。

【典型意義】

該案對于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的鄉村振興有一定典型意義。產業是鄉村振興的核心和關鍵。長友農業位于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湖北省鶴峰縣,多年來一直是恩施州農業開發和出口創匯的龍頭企業,雖然因資金等問題陷入困境,但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銷售渠道,有恢復生機的可能,而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重整價值較大。該案重整成功,不僅可以依法公平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提高清償率及維護社會穩定,對于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的鄉村振興更是具有重大意義。

典型案例五

華昌達智能裝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華昌達智能裝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昌達)于2003年2月27日登記成立,注冊資本5.76億元,是一家以工業高端智能型自動化裝備研發、設計、制造等為主營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股票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是十堰市唯一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地方汽車高端制造行業名片之一。

近年來,受原大股東債務訴訟、國內外經濟下行、行業周期性波動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響,華昌達逐步陷入生產經營困境并引發債務危機,因2020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為負值,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并進一步面臨緊迫的終止上市風險。

退市危機發生后,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前介入。經過周詳研判,認為華昌達主營業務技術水平、市場地位等具有較高的重整價值,且作為十堰市唯一創業板上市公司擁有珍貴的上市主體資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重整條件,但由于原大股東資金占用問題觸及中國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支持重整政策紅線。為最大限度節約重整程序時間,破產法院大膽運用“預重整”機制,作出(2021)鄂03破申20號之一號《決定書》,決定對華昌達實施“預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擔任臨時管理人。

經預重整程序,臨時管理人在法定30天最短申報期限內審核認定債權金額近20億元,基本完成對賬面財產的清查工作,預重整方案獲得各方初步認可與支持。為解決華昌達原大股東占用資金(約4.76億元)這一重整工作最大前置障礙,該院組織各方論證創新方式解決占用問題,趕赴全國多地與違規擔保債權人協商談判,組織協調華昌達與最大債權人高新投集團進行溝通,并協助工作專班向中國證監會、湖北證監局進行專題匯報并獲得表態支持。在各方積極努力下,2021年8月31日,華昌達與意向投資人高新投集團簽訂以重整受理為生效條件的《債務豁免協議》,依法豁免違規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享有的約4.76億元存量債權,為華昌達重整受理掃除了障礙。

同時,在省市區三級政府高效推動下,2021年9月17日,中國證監會正式復函支持華昌達重整事宜。2021年11月1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逐級批復同意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華昌達重整案。同日,破產法院作出受理破產重整裁定,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在預重整程序的助力下,2021年12月20日,華昌達重整計劃草案最終以債權人會議100%表決通過及出資人組會議高票表決通過,破產法院于同日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該案系人民法院探索運用“預重整機制”成功實現上市公司重整的典型案例。破產法院僅僅用時32天就完成了華昌達重整案,成為全國歷時最短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之一,也是近年來首例獲得債權人全票100%通過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破產法院積極運用“預重整”機制,充分發揮“預重整”自由靈活、客觀高效的制度優勢,一方面,市場化引入重整投資人一攬子解決資金占用、重整清償及改革脫困問題。通過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提前充分溝通,有效避免了因法定程序導致債務提前到期激化矛盾的風險,降低了談判難度,極大地提高了重整成功率。另一方面,通過法院的司法強制力,全面監督指導臨時管理人履職,嚴格把關重整關鍵環節和重要節點,高效銜接預重整和重整程序,確保清產核資、信息披露、方案論證及債權人會議組織召開等重整程序依法合規地開展,克服了負債統計、資產調查缺乏客觀性,協商結果缺乏強制性、統一性,導致效率不高的不足;通過預重整程序,為重整做好、做足準備,最終實現華昌達重整脫困、生產運營、內外部穩定三不誤,同時,通過重整計劃的執行,從根本上改善華昌達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使華昌達成為經營穩健、運營規范、業績優良的上市公司。

編輯: 鄧昭玲 李菲
文章出處: 省高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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