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法院依法宣判鄧某政等8人涉黑案,首犯獲刑18年
11月20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對鄧某政等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貪污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采礦罪、敲詐勒索罪一案進行宣判。該涉黑犯罪集團首犯鄧某政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其余7人分別被判處2年到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該案的審結是老河口法院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決戰決勝之年交出的又一張答卷。
經依法審理查明:鄧某政于1974年被選任為李樓鎮鄧崗村一組副組長,之后陸續擔任鄧崗村村委會主任、副主任、黨支部委員等職。鄧某蓮系鄧某政弟弟,其于1998年前后伙同他人實施了綁架等多起暴力違法犯罪。為謀取非法利益,鄧某政、鄧某蓮與陳某春等人合伙承包鄧崗砂場,通過非法采砂大肆斂財。鄧氏兄弟由此在當地“名聲大噪”。
2014年鄧某蓮刑滿釋放當天,鄧某政安排大量社會人員豪車相迎、大擺筵席,為鄧某蓮接風洗塵。自此,一個以宗族勢力、村組干部為載體,以鄧某政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鄧某蓮、鄧某亮為積極參加者,以耿某名、鄧某峰、陳某春、耿某建、鄧某梅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逐步形成。
該組織成員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鄧某政通過宗族關系對組織進行管理,組織成員鄧某蓮、鄧某亮父子對其言聽計從。鄧某政利用宗族勢力拉幫結派、排除異己,以威脅、舉報等方式先后將不聽命于其的劉某生、鄧某生等四人排擠下臺,扶植親信耿某名、鄧某峰先后擔任鄧崗村一組組長,期間耿某名不服從其命令被“換下”,在聽命于其后再次被“扶上臺”,由此長期把持鄧崗村一組基層政權。
耿某名被鄧某政扶持為組長后,長期追隨鄧某政左右,耿某建系耿某名之子,鄧、耿兩家關系緊密,結為干親;鄧某峰系鄧某政扶持的組長,直接聽命于鄧某政,在當地征遷過程中,為該組織實施多起貪污犯罪提供幫助;陳某春曾與鄧某蓮共同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繼續與鄧某政、鄧某蓮等人共同實施非法采礦、非法上訪等違法犯罪活動;鄧某梅的丈夫與陳某春是堂兄弟關系,夫妻二人主動邀請鄧某蓮合作管理物業公司,以此尋求其庇護,并借助組織影響力非法控制陳埠新村小區。
鄧某蓮、鄧某亮等人在鄧某政組織、領導下,在鄧崗村征遷安置過程中有組織的實施了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貪污等多起犯罪活動,并在漢江河道大肆非法采砂,嚴重破壞漢江流域生態環境。
該組織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僅通過非法采礦就獲利300余萬元,通過拆遷、征地補償過程中實施貪污、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非法獲利130余萬元。通過壟斷農村資源,侵占集體資產,騙取國家征遷項目賠償款,致使國家、集體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以鄧某政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對鄧崗村、陳埠新村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致使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村民不敢舉報或控告,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老河口法院依法組成“3+4”七人合議庭審理此案。在審理和宣判過程中,堅決把好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格落實刑事審判三項規程,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基層選舉、行業管理等基層社會治理漏洞,將依法提出司法建議,健全基層治理長效機制,堅決杜絕黑惡勢力滋生,確保社會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