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建始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為由決定對劉某芝司法拘留15日。
建始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劉某芝的父親劉某安生前將自己承包的一塊土地(涉訴土地)轉讓給同村村民劉某亮。后來,當地村委會將涉訴土地發包給劉某亮。劉某安死亡后,已經出嫁到他村并且在他村取得承包土地的劉某芝返回娘家將劉某亮種植在涉訴土地上的農作物損壞,劉某芝并且自己在涉訴土地上種植了農作物,劉某亮于2016年8月17日提起訴訟。2016年10月18日,法院判決劉某芝停止侵權、清除在涉訴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并賠償劉某亮損失1000元。判決書生效后,劉某芝未履行義務,劉某亮于同年11月25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12月5日,建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清除了劉某芝在涉訴土地上種植的蘿卜等農作物。此后不久,劉某芝又在涉訴土地上種植了洋芋。法院認為劉某芝的行為構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作出前述決定。劉某芝當日被送交建始縣拘留所執行拘留。
據悉,建始縣人民法院將繼續執行該起排除(土地)妨害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