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點軍區涉黑案一審宣判 主犯獲刑18年
12月29日,宜昌市點軍區人民法院分別對吳某平等8名被告人及1名被告單位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涉黑組織組織者、領導者吳某平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涉黑組織骨干成員吳某、涂某、劉某軍被判處5年10個月至4年2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至5萬元不等;涉黑組織一般參加者陳某平、祁某峰、周某成被判處3年6個月至2年不等,并處罰金2.3萬元至2萬元不等;其它被告人田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被告單位宜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間,吳某平以宜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為據點,網羅涂某、劉某軍、吳某、祁某峰、陳某平、周某成等人長期糾集在一起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長陽當地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吳某平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強迫交易、敲詐勒索、串通投標等違法犯罪行為,承攬工程項目,獲取經濟利益。經審計,從2002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宜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參與的工程項目共計965個,累計收取工程款681541813.72元,收取管理費11467173.93元。同時,該組織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29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法院認為,吳某平網羅多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故點軍區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具體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對8名被告人和1名被告單位分別定罪量刑,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