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區法院審理微信交友詐騙案
作者: 曹軍/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8-05-03 訪問次數:3894
喪偶的個體微商吳某在走親戚時搖微信發廣告,與也在附近走親戚的被告人朱某加為好友,后二人發展為男女朋友關系,在短短的四個月時間內,被告人朱某以修車等名義騙走吳某現金十八萬余元。近日,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2017年2月,被告人朱某通過微信認識吳某。被告人朱某在與吳某交往中,為騙取吳某的信任,謊稱其名叫陳某,在財政局工作。后二人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期間,被告人朱某以修車、投資、資金周轉等名義多次從吳某處騙取錢款,并以吳某的名義辦理拉卡拉信用卡(額度1.2萬元)和交通銀行信用卡(額度2.2萬元),騙得吳某使用的浦發銀行、興業銀行、郵政銀行信用卡,將卡內額度透支,用于日常消費及賭博。后吳某多次向被告人朱某催要錢款未果,經前往財政局核實陳某身份發現自己被騙,遂到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東城派出所報案。至案發時,被告人朱某共騙取吳某現金184606元。被告人朱某歸案后,其親屬代為賠償吳某的經濟損失80000元,吳某對被告人朱某的行為書面表示諒解。
另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朱某在足浴店消費時與該店員李某某相識。被告人朱某對李某某謊稱自己名叫陳某,在公安局工作,以騙取李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朱某以請客吃飯、出差為名,多次從李某某處騙得33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朱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他人財物,具備可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鑒于被告人朱某歸案后其親屬能代為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庭審中能自愿認罪,亦具備可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 林靜
文章出處: 中國法院網-湖北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