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搶劫罪與搶奪罪的這些不同,你知道嗎?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搶奪罪和搶劫罪不夠了解,導致他們很難分辨出兩種罪名,盡管兩者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在某些方面卻存在著很大的不同。由于搶奪罪和搶劫罪的量刑標準不同,所以對兩種罪名區分就顯得尤為重要。
案例一:兩男子湖北多地上演“香煙大盜”被判刑。
朱某以假裝購買香煙為由,從超市或店面拿到高價香煙后,在未付款的情況下,迅速地沖出超市或店面,并由事先在附近等待的李某或者他人騎摩托車載朱某逃跑。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朱某和李某用這種手法,在湖北省黃岡市浠水縣、黃州區、黃石市陽新縣等地作案7起,涉案香煙高達2.6萬余元。2017年3月10日,李某在逃跑過程中被群眾抓獲。
陽新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朱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他人財物,行為均已構成搶奪罪。法院根據兩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獲得被告人諒解等情況,依法判決朱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責令朱某退還被害人的損失;李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3千元。
案例二:飛車搶奪6部手機,獲刑一年八個月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間,胡某到陽新縣城關地區,趁他人站在馬路邊等處不備之際,駕駛踏板車先后飛車搶奪劉某、陳某甲、胡某、鄧某、陳某乙、程某等人的手機各一部,共計價值人民幣1.6萬余元。案發后,部分贓物被追回并發還給陳某甲、胡某、程某。
陽新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搶奪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鑒于胡某當庭表示認罪,且部分臟物被追回并發還給當事人,酌情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以搶奪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5千元。
法律小貼士:
一、什么是搶奪罪?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如何區分搶奪罪和搶劫罪?
1、客觀行為不相同。即實施犯罪的手段不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而不是通過威嚇迫使他人失去財物;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強行劫取公私財物。
2、客體要件不同。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一般只侵犯了財產權利,例如公然搶奪別人財產而拒不付款;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例如在搶奪他人財產時還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脅。
三、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飛車搶奪他人物品被判搶劫罪是為什么?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
2、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
3、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