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川法院同日宣判兩起涉黑案 37人被判刑,兩首犯分別獲刑22年和20年
8月7日上午和下午,段浩浩等21人涉黑案和王蓋平等16人涉黑案在漢川法院一審公開宣判,37名涉案被告人全部被依法判處了刑罰。首犯段浩浩被判處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王蓋平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以段浩浩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漢川城區及周邊實施了15次違法犯罪活動,涉及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聚眾斗毆等多個罪名,其中持械作案5起,造成多人人身傷害,對群眾造成了心理強制,嚴重破壞了漢川地區及其周邊的經濟、社會和生活秩序。以王蓋平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長期聚眾賭博、放高利貸等非法手段和工程開發等途徑獲取經濟利益,支持組織活動。在漢川廟頭鎮及周邊地區先后組織實施了40多起違法犯罪案件,暴力性明顯、作案手段多樣,涉及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賭博、非法拘禁、強迫交易、聚眾斗毆、非法占用農地等7個罪名,嚴重危害了當地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被告人王蓋平還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所獲取的利益和社會影響,先后獲得了一定的政治地位和頭銜,并以此為掩護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其行為嚴重侵蝕了黨的組織和基層政權的純潔性、安全性。
漢川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從輕、寬嚴相濟的刑事法律政策,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被告人段浩浩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6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非法占用農地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被告人王蓋平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3個月至10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宣判當天,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紀委監委干部、媒體記者共200余人參加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