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蜜月的旅游支出算彩禮嗎?
“離婚可以,但我要求她返還一半彩禮,其中包括我們度蜜月的旅行費用。”近日,沙道溝法庭調解室內,一對曾經(jīng)的戀人各坐一方,準備算清這筆“感情賬”。
基本案情
2018年,王某與李某經(jīng)人介紹相識確定戀愛關系,2021年3月,雙方登記結婚,但婚后僅三個月,雙方就因頻繁吵架而分居。2022年7月,王某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立案后判決不準予離婚。2024年1月,王某再次提起訴訟請求離婚。
李某不同意離婚,主張如果離婚需要返還一半彩禮,也就是自己婚前支付給王某的12萬元及蜜月旅行費用1萬元。王某主張彩禮為8萬元,認可李某曾支付旅游費用1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彩禮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tǒng)習俗,蘊含著“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維護婚姻家庭的長久穩(wěn)定。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不到半年,婚后未生育小孩,給付方不存在明顯過錯,故王某應當返還部分彩禮,而李某支出的1萬元旅游費用屬于婚后表達和增進感情的支出費用,不屬于彩禮的范疇。由于李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實際支付了12萬元彩禮,且支付的旅游費用1萬元不宜認定為彩禮,故只能認定李某支付給王某的彩禮為8萬元。
據(jù)此,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王某返還給李某2萬元彩禮。
法官釋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住⒔o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 一方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因此,在本案中法院認為支付的旅游費用屬于婚后表達和增進感情的支出費用,不屬于彩禮的范疇,無需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