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特種兵!這份法院版出游避坑指南請收好
坐最晚的火車,起最早的床,走最長的路,只為打最多的卡,吃最多的美食。這種軍訓般的旅行方式,被網友們戲稱為“特種兵式旅游”。
從前車馬很慢,一生只夠愛一個人;現在高鐵很快,“旅游特種兵”們兩天可以跑三個城市。不過在“換個地方看人間煙火”“旅行是對平凡生活的一場越獄”等美好文案的背后,旅途中有哪些隱藏的風險?又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世界那么大
請收好這份法院版出游避坑指南
讓我們一起去看看!
案例一:
特種兵也怕“美食刺客”
小帥帶父母去海邊度假,游玩項目結束后去某網紅餐廳就餐。但結賬時發現588元一份的大蝦變成了588元一只,人生地不熟的他被迫買單。
提醒:游客作為消費者,在旅途中很容易成為弱勢群體,如何保障自己的用餐權益尤為重要。如果在用餐過程中發生糾紛,小伙伴們要注意收集、保留消費發票和單據。
法條鏈接:
《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第五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
第八條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案例二:
向強制購物說“不”
小帥在旅行社報名了“1200元5日游”,合同中明確注明此次出行不得強制消費。但到了目的地,他被帶至指定商場強制購物。導游甚至揚言,“不買夠東西不準回去!”
提醒:有些無良旅行社以低價誘惑游客,故意在合同中隱瞞購物行程,通過誘導、套近乎、恐嚇等方式,強迫游客消費。遇到這種情況,你只需記住,購物應當秉持自愿的原則,任何強迫購物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同時留存好錄音、錄像等證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九條
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案例三:
被迫“消費降級”,能忍?
小帥去旅游,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中寫明入住的酒店均為五星級。等到酒店后卻傻眼了,酒店變成了網紅民宿。而且旅行前約定好的景區行程,也被無故取消。
提醒:出來玩都是圖個開心,被迫“消費降級”誰能受得了?合同中已經載明酒店星級的,旅行社應當按約履行,如入住的酒店不符合酒店星級標準,構成違約,應予以賠償,以次充好涉嫌欺詐的,游客可要求懲罰性賠償。而且一般來說,導游沒有擅自調整旅游行程的權利,只有在與游客協商一致或者發生不可抗力,例如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時,導游方可更改行程。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第十條第一項 旅行社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并支付同額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案例四:
訂好的房間,飛啦?!
小帥出游時到提前預定好的酒店辦理入住,登記時卻被告知因旅游旺季,房間價格大幅提升,店家推托各種理由強制取消訂單。
提醒:如果酒店經營者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欺詐。如果酒店經營者告知的情況屬實,通過酒店官網預訂,酒店單方取消訂單,則酒店已構成違約。如果是通過諸如攜程等第三方線上平臺預訂的酒店房間,則消費者與線上平臺之間構成服務合同關系,消費者無法入住生效訂單的房間,應由第三方線上平臺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第二款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五:
玩歸玩鬧歸鬧,別拿安全開玩笑
小帥在某景區游玩時,想體驗一把網紅秋千項目。購票后,景區工作人員引導他開始游玩,但未進行相應安全提示與指導。隨后他在玩耍過程中不慎掉下秋千,造成頭部擦傷、腿部骨折。
提醒: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確保景區內設備設施安全,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消除景區內的潛在危險,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
第七十九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
第八十一條規定:“突發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并對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第一款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案例六:
帶上好友自駕出行,結果…
小帥帶著好友紅紅假期自駕出行,結果不慎與其他車輛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紅紅頭部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帥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提醒:自駕出行讓旅行更方便快捷,但也存在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小帥無償搭載紅紅系“好意同乘”行為,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應當酌情減輕其賠償責任。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邀請別人或者接受他人“搭便車”時,一定要記得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負責,安全駕駛,以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既損失了財物,也傷了和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案例七:
旅行社“霸氣外露”
小帥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發現了一些十分“強硬”的條款:
1.行程改期改線無任何賠償
2.財產損失概不負責
3.客人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
4.因不可抗力致使旅游行程無法實現,費用不予退還
5.組團人數不足無法成行,消費者退團需繳賠償金
提醒:部分旅行社為了利益會在履行合同中增加所謂的“霸王條款”,大家在查看旅行合同時,一定要多長一個“心眼”,遇到不合理的條款及時要求旅行社作出解釋、刪除或者另外簽訂補充協議。如果協商不一致,可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旅游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旅游經營者責任、加重旅游者責任等對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旅游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等風來,不如追風去,
愿你在地圖的每一角,
都能享受快樂、安心的旅行時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