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小區電梯傷人,法院判決三方擔責
近日,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小區電梯傷人引起的健康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被告某物業公司及被告某電梯有限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電梯疾速下行 致人嚴重受傷
2017年6月23日,原告劉女士到荊門一小區為客戶測量窗簾尺寸,乘坐該小區電梯從10樓下1樓時,電梯異常快速下行至2樓時停止,致劉女士在電梯內摔倒受傷,導致其肝臟、腹腔內臟、雙肺、腰椎等多處身體組織受到傷害。前后兩次住院治療201天,花費醫療費近10萬元,其中,該事故電梯公司已墊付5萬多元。
2018年4月,劉女士將該小區房地產開發公司、小區物業公司及電梯公司告致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9萬余元。
電梯公司提出反訴 電梯為何突然下墜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電梯公司提出反訴請求,認為此次事件的生是電梯發生緊急制動隨著慣性的原理產生失重,電梯制動猶如汽車剎車,并非電梯出現質量問題。而導致電梯緊急制動是因為電梯內有異物,是業主裝修房屋時用電梯運輸的垃圾所致,應由小區開發商及物業公司承擔責任。且根據服務合同的約定,電梯公司負責電梯的維修保養,若電梯公司存在保養的過錯,也應由物業公司起訴,而非原告劉女士起訴,因此電梯公司認為其不應在本案中承擔任何責任。且抗辯追加有可能遺漏異物的所有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此次故障原因為電梯安全鉗內有異物,導致安全鉗瞬間動作,但沒有完全抱死,安全回路斷開,制動時產生的回彈使安全開關自動復位,電梯疾速下行。認定此次事件不構成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但屬于侵權案件審理范圍。被告電梯公司未能提交相關證據佐證電梯是正常制動,且原告實際傷情較重,故可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電梯屬于正常制動的可能性。另,電梯公司提交的《電梯購銷合同》以及《電梯半月保養工作記錄》,因無法確認保養人員簽名的真實性,不能證明其對涉案電梯履行了維護保養義務,且庭審中電梯公司也不能陳述異物來源的時間及定期保養對電梯安全鉗等重要零部件盡到了合格的維保義務,因此電梯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對原告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查明原告受傷時已沒有業主裝修,且即使有業主裝修,細小沙子的遺漏亦不可避免,且小區的衛生清潔為物業公司的服務內容,因此被告電梯公司抗辯追加有可能遺漏異物的所有業主承擔責任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 開發商和物業同擔責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依法對涉案電梯負有管理職責。且事件發生時,電梯內的使用標志明確顯示涉案電梯的使用管理責任單位是小區開發公司,且開發公司不能證明事件發生時已將小區物業交于物業公司管理,故小區開發公司與物業公司均為此案適格被告。
經調查,本次事件發生時電梯安全鉗內的異物是“砂礫”,分析其形成原因,應為小區業主轉運裝修材料時遺留的沙子、水泥灰等物。開發公司與物業公司作為涉案電梯的管理人,在業主裝修過程中應當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顯著位置、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及時對電梯中遺留的裝修垃圾進行清理等,從而保障電梯的安全運行和乘客的人身安全。但本案中,二被告作為涉案電梯的管理人,疏于防范和管理,導致雜物進入電梯安全鉗,造成本次電梯事件的發生,對原告的損失存在主要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等相關費用,法院最終認定為146047.62元。此次電梯事件雖對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損害,但經過治療已有明顯好轉,未造成嚴重后果,因此法院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被告物業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87628.57元;被告電梯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應賠償原告58419.05元,扣除其已墊付的費用,還應賠償451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