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公然開罵,攤上事兒了!
【民法典宣傳月】
微信群里公然開罵,攤上事兒了!
因為小事發生矛盾,在微信群里開罵,這樣子的事是不是經常碰到?罵人一時爽,一旦超過了法律的邊界,可就不僅是嘴上說說而已了,還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枝江法院最近就碰到了這樣一件案子。
案情簡介
王某與胡某均系出租車司機,經常在枝江北火車站排隊載送乘客。2022年9月15日,因排隊產生矛盾,胡某隨即在微信群(群成員351人)發送微信語音辱罵王某,言語非常粗俗,內容不堪入目。
第二天,不堪其擾的王某向枝江市公安局報警,認為被胡某言語侮辱,身心受到嚴重損害。枝江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胡某的侮辱行為違法,且情節嚴重,決定對胡某行政拘留五日。
2022年12月,王某向枝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胡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對王某的名譽影響,同時要求胡某賠償誤工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2023年2月12日,枝江法院作出判決:一、胡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通過微信平臺公開向王某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查),并賠償王某損失500元;二、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王某對判決不服上訴至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后維持原判。
執行經過
判決生效后胡某未主動履行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序。2023年5月10日,該案承辦法官傳喚胡某到法院履行法定義務,向其送達了執行裁定書等材料,耐心向胡某釋法明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皆有責任,宣泄情緒、表達意見必須尊重事實,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在網絡上呈口舌之快,損害他人的名譽,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在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以及違法行為帶來的嚴重后果后,胡某當即書寫了“致歉信”并將賠償款500元繳納至法院賬戶,隨后,胡某將“致歉信”拍照后發送至某微信群(群成員351人)。王某對胡某的致歉行為表示認可,同日,該案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法官提醒
憲法賦予了公民擁有言論自由的權力,公民享有按照個人意愿依法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權利,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把網絡當成了暢所欲言的場所。但網絡不是私人領域,更不是法外之地,我們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在人人皆媒體的網絡時代,我們在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他人、文明對話、理性表達。故意侮辱誹謗他人的,輕則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重則拘留或者罰款,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法官在這里提醒,在公共場合、公共平臺表達意見看法,一定要文明理性平和。
法律科普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