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來討債 錢沒要到被判刑
向他人討債,因對方無力償還便將其拘禁,本來是“受害方”這下變成了“加害方”,襄陽的唐女士不僅把自己搭進去了,還牽連了幾位朋友……
事情要從幾年前說起,2015年,唐潔通過朋友找某銀行業務員趙剛辦理貸款業務,并給了朋友60萬元的業務辦理費,其中40萬元由朋友轉給趙剛。哪知道,后來業務沒辦成,趙剛也徹底“消失”了。
2018年2月8日晚,唐潔在樊城區漢江路某餐館吃飯,發現鄰桌有個人長得很像趙剛,于是馬上到外面給自己的朋友李強、汪正、何雨三人打電話,讓他們過來幫忙攔住趙剛。幾人趕到后,將趙剛圍堵在餐館,李強在餐館門口踢了趙剛一腳,并將其帶至轎車上,同汪正、何雨一起將趙剛帶至樊城區某賓館的房間里,唐潔隨即趕到并讓汪正、何雨離開。在房間里短暫停留后,唐潔、李強又將趙剛帶至一輛車內。到第二天上午11時許,趙剛向唐潔等人轉款共計66900元。
案發后,李強、汪正、唐潔先后向派出所投案,何雨被公安機關抓獲。趙剛分別出具諒解書,對李強、唐潔、汪正的行為表示諒解。
樊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強、唐潔、汪正、何雨,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李強具有毆打情節,從重處罰。汪正、何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李強、汪正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唐潔主動投案但未全部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不構成自首,但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何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強、唐潔、汪正在案發后取得被害人書面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四名被告人因索取合法債務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遂判決:李強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唐潔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汪正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何雨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文中人物皆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