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協議”能否免除贍養義務?
根據分家口頭約定,父親歸二兒子養,母親歸小兒子養,母親還能否向其他兒女主張贍養費?
近日,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劉甲、劉乙、劉丁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甘某支付自2021年至今的贍養費;此后贍養費按月支付,于每月15日前支付完畢。
案情簡介
原告甘某是一名八十多歲的耄耋老人,與其丈夫(已去世)共育有三個兒子和一個女兒。按照農村的傳統習慣,甘某與其丈夫在分家時和其四個子女口頭約定,父親劉某由次子劉乙負責贍養并跟隨其生活居住;原告甘某由幼子劉丙負責贍養并跟隨其生活居住。原告甘某的丈夫去世后,長子劉甲對其進行了安葬,甘某一直跟隨劉丙生活。
2021年,甘某雙目失明,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由劉丙負責照顧,其他子女則一直未向甘某支付生活費及相應的醫療費。后甘某以其他三子女未盡贍養義務為由向曾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他三名子女每月支付贍養費。
庭審期間,甘某的長子劉甲稱分家時已約定母親由小兒子劉丙扶養,父親由次子劉乙扶養,自己已經按照約定對父親進行了安葬,無法接受再與小兒子劉丙承擔同樣的責任。次子劉乙稱按照分家協議的約定,自己已經完成了對父親的贍養義務,母親的贍養和自己無關,所以不同意承擔任何贍養義務。小女兒劉丁稱自己并未在贍養協議里載明有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成年子女應當對父母進行贍養、扶助和保護,這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義務人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義務。
本案中原告甘某在訴訟時已滿八十歲,無其他經濟來源。甘某撫養了四個子女長大成年,子女們應當心懷養育之恩,在原告生活困難甚至難以自理的情況下,積極履行對原告的贍養義務,齊心協力幫扶其走出生活的困境,安度晚年。三被告的抗辯理由與情、理、法皆不相符,不予采納。因贍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金錢給付,也包括給付生活資料、日常陪護、精神慰藉等,故法院根據三被告在此期間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自身經濟狀況等,贍養費依據湖北省近三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據實核算,依法做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在現實生活中,生育多名子女的老人,可能會存在“分家分老人”的情況,即約定由其中一個或幾個子女贍養其中一個老人,另外的子女贍養另一個老人。那么,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呢?
法官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故成年子女既有贍養父親的法定義務,也有贍養母親的法定義務,贍養人之間原則上對被贍養人應盡同等義務,但被贍養人有選擇主張贍養義務人的權利,家庭約定不能對抗法律規定,亦不能成為拒付贍養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