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港區法院一天審結23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6月20日,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周某訴黃石市某置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至此,含周某在內的43名原告分別起訴該置業有限公司的23件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件已全部審結。
2016年4月26日,周某與黃石市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一份《黃石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買受人周某購買出賣人黃石市某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位于黃石市黃石港區迎賓大道9號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并對交房時間及交房條件等事項作出約定。周某支付購房款后,黃石市某置業有限公司將未取得《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表》的房屋與其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完成了房屋交付。2018年3月22日,周某及其他同有此情況的當事人以該置業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條件交房,向黃石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公司賠償違約金。此外,同與黃石市某置業有限公司簽署購房合同的楊某、石某等另32名買受人也以此為訴訟請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與周某等情況不同的是,在支付購房款后至今,該公司并未將房屋向楊某、石某等當事人交付。
此系列案件立案受理后,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被告雖在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前向周某等原告交付了房屋,但此時涉訴房屋尚未取得《商品房竣工驗收備案表》,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因而該交付房屋時間并不是有效的交付日期。而對于還未完成房屋交付的情況,被告雖辯稱其已在交房期限前在售樓部張貼了交房公告并電話通知楊某、石某等原告接收房屋,履行了通知交房的義務,而這時訴爭房屋同樣未完成商品房竣工驗收程序,原告有權拒絕交接,故該通知屬無效通知。
6月20日,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黃石市某置業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含原告楊某、石某在內的32名當事人交付符合條件的商品房屋,同時向本起系列案所涉的共計43名原告承擔違約責任,分別賠償相應的逾期交房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