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氣拒付撫養費 結案更解恩怨心結
近日,沙洋人民法院成功執行完畢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以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為目標和出發點,用溫情和法律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案情回顧
莊某與李某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女,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離婚,2011年在民政局登記復婚,復婚后一直發生爭吵,2016年訴至法院,經沙洋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女由李某撫養,莊某自2016年7月起至2023年2月止每月底前支付撫養費,支付標準為其每月總收入的25%。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莊某未按協議內容履行,李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向莊某所在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執行裁定書,由其所在單位每月扣留工資及獎金收入的25%后再由李某定期領取。
但因莊某工作性質,其工資為預發放形式,每年底根據實際收入與單位進行核算后多退少補,且部分補貼收入由政府相關部門直接支付至莊某銀行卡,因此莊某所在單位未能按照25%的比例進行足額扣留,李某遂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院審理
立案后,執行干警與莊某所在單位取得聯系,對2016年以來莊某的實際收入、應支付的撫養費、已由單位協助扣留并由李某領取的費用、未足額履行的撫養費進行了核算。通過網絡查控和線下調查,得知莊某2023年度的政府補貼款即將到賬,且莊某名下有一輛新購置的小汽車,具備履行能力。但執行干警考慮到撫養費不僅僅涉及到當事人雙方,還涉及到未成年子女,通過強制手段雖然可以快速將案款執行到位,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從孩子身心健康發展角度出發,執行干警以實質性化解雙方矛盾為目標,積極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通過與莊某溝通,得知莊某未支付撫養費是與李某之前矛盾積怨很深,不愿意主動與李某溝通,也不愿意主動支付撫養費。
了解相關情況后,執行干警圍繞雙方矛盾焦點向莊某進行了釋法說理,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莊某承認因個人怨氣不支付撫養費的行為不當,接下來會積極履行義務,對子女的后續教育也將積極參與、經常商量,給予更多關心。當天下午,莊某將15000元撫養費打入沙洋人民法院賬戶,該院及時將該筆費用劃轉給李某。至此,這起糾纏7年的撫養費糾紛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法官寄語
涉及撫養費糾紛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因婚姻關系的破裂往往矛盾積怨較深,在辦理此類執行案件時,不能僅僅考慮執行完畢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還要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中,執行干警通過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調解,化解了雙方多年的積怨,將司法溫情貫徹到執行辦案全過程,既切實維護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又緩和了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為子女的后續教育提供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