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產權保護行政訴訟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報》2020年07月28日 第03版
武漢市武昌南方鐵路配件廠訴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洪山區政府)作出洪政征決字〔2015〕第1號房屋征收決定,對楊泗港長江大橋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征收部門為該區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洪山區征收辦)。武漢市武昌南方鐵路配件廠(以下簡稱南方配件廠)的廠房位于征收范圍內,規劃用途為工業配套。被征收人投票選定評估機構后,洪山區征收辦分別于2015年6月12日及24日對房屋初步評估結果和房屋征收價格評估結果進行了公告,評估公司在此期間制作了南方配件廠的分戶評估報告,但洪山區征收辦直至2016年5月31日才向南方配件廠留置送達。洪山區征收辦另外委托資產評估公司對南方配件廠的變壓器、車床等設備類資產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并出具了資產評估咨詢報告,但未向南方配件廠送達。因南方配件廠與洪山區征收辦始終未達成補償協議,經洪山區征收辦申請,洪山區政府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洪政征補字〔2016〕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2號補償決定)并張貼于南方配件廠廠房處。該補償決定設定的產權調換主要內容為:“……房屋征收部門提供位于洪山區紅霞村紅霞雅苑10處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房……規劃用途為住宅……”2016年9月28日,南方配件廠的廠房被強制拆除。南方配件廠不服該補償決定,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復核評估及鑒定。本案中,洪山區征收辦向南方配件廠留置送達分戶評估報告的時間距該報告作出近1年,導致南方配件廠失去了申請復核及鑒定的權利并錯過簽約期,構成程序違法。對于南方配件廠的設備資產補償問題,雖然洪山區征收辦另委托評估公司出具了資產評估咨詢報告,但未向南方配件廠送達,亦構成程序違法。一審遂判決撤銷洪山區政府作出的2號補償決定。洪山區政府提起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對2號補償決定程序違法的一審裁判意見予以支持。同時認為,該補償決定雖然在形式上設定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供選擇,但就實質內容而言,洪山區政府針對南方配件廠的規劃用途為工業配套、實際亦用于生產的廠房,提供10套住宅用于產權調換,這與南方配件廠秉持的通過產權調換獲得新廠房、征收后繼續生產經營的意愿及需要嚴重不符,實質上限制了南方配件廠對補償方式的選擇權,洪山區政府也未能舉證證明南方配件廠的上述意愿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客觀上無法實現。據此,2號補償決定設定的房屋產權調換方式不符合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的要求,屬于明顯不當的情形。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處于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特別是經濟效益尚可的企業在遇到征收時,出于堅持生產事業、安置員工等主客觀方面的實際需要,往往抱有在征收后繼續生產經營的意愿,這種意愿是企業經營權及財產權的合理延伸。為實現這一意愿,被征收企業多傾向于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希望直接獲得用于繼續生產的房屋、場地等必要生產資料。在征收補償工作中,征收補償實施主體應當適度考慮被征收企業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規定和征收補償政策框架、不背離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制定與之相匹配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正當履行告知、送達等法定程序義務,作出合理的補償決定,在維護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同時,兼顧對企業經營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保護,使企業的市場經濟活力得以維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