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湖北一小區告贏了! 物業返還66萬元給業主,法官這么說……
你們家小區的電梯里是不是這樣的?
你們家小區的燈箱是不是這樣的?
還有,你們家小區的門禁桿是不是這樣的?
是不是小區里,都充斥著各種各樣的廣告?
而且每個月都在變。
當然,這些廣告不是誰都能貼的,都是要收費的。還有,比如:小區外車輛進入小區要收停車費;有人要在小區廣場搞特賣或做活動,要交場地租金;小區的會所,承包給別人經營,也要收租金
這些公共區域的收益,究竟歸誰所有?
前不久,湖北武漢紙坊一小區業主委員會為了弄清這筆糊涂賬,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區確實存在公共收益
據了解,該小區位于紙坊世紀廣場附近,目前房屋已經全部交付,住戶接近兩千戶,業主委員會成立于2018年6月,紙坊某小區業委會工作人員介紹說:“現在都是多媒體的時代,我們或多或少通過這些渠道,知道小區存在公共收益。那么這些收益怎么分配?該分多少錢?這是一個問題”。
公共收益多少錢?物業無公開賬目
由于小區有地面停車位,電梯里也有廣告,地面也有販賣機等設備,那么小區必然存在公共收益,但由于物業公司一直沒有公開賬目,尤其是停車位這塊,業主和物業對這個概念比較模糊,彼此都掰扯不清。
協商未果 業委會將物業告上法庭
小區業主委員會找到物業公司多次的進行協商,小區的公共收益數額要求公開,該分配給業主的,希望物業返還,對此,雙方意見沒能達成一致。
隨后,小區業主委員會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區物業公司返還公共收益共計一百余萬元。
業主委員會起訴:要求返還公共收益
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無資格起訴
江夏區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助理 王倩:
業主委員會認為,物業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將收取的停車費租金、以及其它公共收益移交給業委會,認為他們存在違約,所以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賠償公共收益損失、并支付違約金、以及返還公共收益,共計超過一百萬。
物業公司雖然被告上了法庭,但他們認為,業委會并沒有資格對物業公司發起訴訟,對此,法官進行了明確。
江夏區人民法院 民二庭 副庭長 李香玲:
本案中業委會經過全體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并經過了備案,它的成立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業委會有權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所以這個案子業委會有資格提起訴訟。
此外,物業公司還認為,自己完全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義務,不存在返還。因為小區的地面停車費,他們一直只收取了停泊服務費,并沒有收取租金。對此,法官并不認同。
江夏區人民法院 民二庭 法官助理 王倩:
物業公司應該按照約定,收取停車位的租金,但是物業公司沒有收取租金,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他存在違約行為,對這塊的損失他應該予以賠償,然后公共收益在扣除了管理成本和稅收之后,是應該移交給業委會的。
終審判決 物業需支付66萬余元
經過雙方在法庭的博弈,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但雙方都不滿意,均進行了上訴,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在本月初作出了終審判決,要求物業公司向業主委員會支付車位租金損失五十六萬余元,返還公共收益九萬九千余元。
到這里我們也明白了,小區的公共收益歸業主所有。除此之外,以下這些項目,收錢的雖然是物業,但物業只是代為管理,其所產生的廣告收益,歸業主共有:
1、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比如電梯廣告費、公共場地廣告費、公共外墻廣告費等;
2、停車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動場地經營收入。比如小區會所、游泳池、運動場地等經營收入;
4、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比如通信運營商入場費、通信基站占地費、屋頂信號接收占地費等;
5、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或殘值;
6、物業管理用房等經營收入等。
這些錢,我們是有權利去爭取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最新版《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該條款就對“小區公共收益”有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小區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體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代為管理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計劃,使用后也要公示賬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