蘄春法院公開宣判涉惡案
近日,蘄春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姜某某、龔某、韓某、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這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蘄春法院宣判的首起涉惡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龔某、韓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致被害人高某某脾臟被切除構成重傷二級、胸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肋骨多處骨折構成輕傷一級、左腿膝蓋損傷構成輕傷二級;2016年8月份至2016年10月份期間,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姜某某糾集他人在蘄春縣某村河道內非法采砂,違法所得價值四十四余萬元;2015年5月和2016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糾集被告人張某多次尋釁滋事,肆意打砸財物、強鎖大門、制造事端,嚴重影響了他人正常經營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龔某、韓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二級重傷,其三人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姜某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實施了多次尋釁滋事行為,嚴重影響了他人正常經營活動,情節惡劣,其二人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姜某某及同案犯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經濟、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姜某某曾因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6月、2014年12月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八個月,屬于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法院遂判決被告人姜某某犯故意傷害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追繳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龔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韓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