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約定“債務歸一方”,另一方可免責?
夫妻離婚時約定“債務歸一方”
就能免除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
自愿對外作出的還款承諾嗎?
白紙黑字的承諾
為何難抵一紙離婚協議?
看法院如何解讀
“誠信”與“內外有別
2024年初,田某因豐某拖欠借款本息共計23萬余元,向來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新情況:豐某當時的丈夫楊某向田某出具了一份白紙黑字的承諾書,上面清晰載明:“本人楊某,自愿用本人公積金償還豐某欠田某債務。”承諾書上有楊某的親筆簽名和日期。
基于這份自愿承諾以及三方達成的執行和解,法院隨后依法從豐某賬戶和楊某的公積金賬戶中合計扣劃近6萬元,用于償還部分債務,剩余未償還借款本金為17萬余元。
此后不久,楊某與豐某離婚。 楊某以自己只是“擔保人”,并非主債務人并且在與豐某的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所有債務由豐某承擔”為由,拒絕償還剩余款項。
面對楊某的拒絕,債權人田某無奈之下,只得再次訴至來鳳縣法院,請求判令楊某按照承諾書約定,用其退休前的住房公積金繼續清償剩余的17萬余元本金。
來鳳縣法院審理認為楊某在執行階段自愿向田某出具的承諾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利益,合法有效,對楊某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楊某用其退休前的住房公積金,償還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剩余借款本金17萬余元。若楊某的公積金不足以清償上述172402元本金,不足部分本金及利息,由原告田某另行向原債務人豐某主張。
“離婚協議僅對夫妻雙方內部有效,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法官介紹,無論楊某辯稱自己是“擔保人”還是其他身份,其自愿、明確地承諾用個人財產(公積金)代償豐某的債務,這一行為本身就構成了對債務的加入或獨立的債務承擔約定。該承諾獨立于其與豐某的夫妻關系。
來鳳法院在判決時特別強調,楊某與豐某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由豐某承擔”的約定,僅在其夫妻二人之間產生內部法律效力,該內部約定不能對抗作為外部善意債權人的田某,尤其不能對抗楊某在離婚前已經自愿、明確向田某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