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的衣冠墓被他人砸壞,古稀老人該如何維權?
兒子的衣冠墓被他人用鐵錘砸壞,古稀老人該如何維權?不久前,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侏儒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特殊的人格權糾紛案。
法院認為,鐵錘砸壞的不只是墓碑,更是對死者近親屬財產權、祭祀權的侵害,也是對死者人格權益的侵害,依法判處被告承擔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李某今年78歲,2022年5月,其子李小某在北京工作期間不幸因病離世。考慮到自己年事已高,前往北京不便,為祭奠及哀思需要,并經村委會同意,李某欲在李小某祖母墳墓周圍為其修建衣冠墓。李某與同村村民王某協商,李某向王某支付租金,王某將其4分左右菜園地(約合267平方米)交由李某作為安葬李小某之用,雙方簽訂租地合同,期限為長期。之后,李小某親屬為其修建墳墓及墓碑。
王某之子王小某得知此事后,認為其父土地出租價格偏低,要求李某增加租金,李某同意增加部分金額,但王小某不愿接受。雙方自行協商,并經村委會組織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隨后,王小某便持鐵錘對李小某墓碑進行錘砸并導致墓碑右側毀壞。
李某報警后,公安機關對王小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行政拘留9日。之后,王某向李某退還已支付的全部款項,李某親屬也為李小某重新選址遷墓。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小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5000元,并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小某砸壞死者李小某的墓碑,既侵害了死者近親屬的財產權、祭祀權,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權益,李某作為死者之父,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李某與王某就墳墓土地使用費問題已達成一致意見,逝者已完成安葬,王某也收取了相應費用,后王某之子王小某認為費用標準過低要求李某增加費用,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王小某繼而砸毀墓碑,其行為有違公序良俗,應對其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明確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針對王小某提出的李某違法建造墳墓及要求李某遷出墳墓,法院經審理認為,即使李某在租賃的菜園上建造墳墓的行為違法,亦只有行政機關才有權決定是否需要拆除,王小某非經行政機關授權毀損他人墳墓,經相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后,仍未從中吸取教訓,卻自詡其行為正當以試圖逃避民事侵權責任的言行,應受到法律負面性評價。
法院認為,李某老年喪子,遭受重大打擊,其子安葬后不久,王小某便將墓碑砸毀,是對逝者的不尊重,也是對逝者遺體、遺物等間接侵犯,給李某造成精神損害。李某要求王小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應得到支持,最終判決王小某向李某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并進行書面賠禮道歉。
王小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破壞墳墓不僅是民事侵權行為,還是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構成犯罪。”本案承辦法官庭后強調,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我國傳統習俗中會在特定時節舉辦祭禮儀式以追思故人,墓地、墓碑在民眾心中不容侵犯。因此墳墓是一種特殊財產,承載生者對逝者的緬懷思念之情,其構筑也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具有財產屬性。
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