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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勸榮:學思踐悟習近平法治思想 推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

作者: 游勸榮    發布時間:2024-09-02  訪問次數:6801

以下文章來源于民主與法制周刊 ,作者游勸榮

民主與法制周刊

 《民主與法制》周刊是集政治、法律、經濟、社會為一體的綜合性新聞周刊,是全國法制類報刊中創辦最早、影響較大的中央級知名媒體,先后榮獲“全國十佳讀物”、“中國法律核心期刊”、“全國普法宣傳教育先進單位”、“國家期刊獎百種重點期刊”等獎項。

學思踐悟習近平法治思想

推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游勸榮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之一,就是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堅持依法應對重大挑戰、抵御重大風險、克服重大阻力、解決重大矛盾。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同時,社會內部矛盾也呈現上升趨勢。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百年奮斗歷程告訴我們,黨和人民事業能不能沿著正確方向前進,取決于我們能否準確認識和把握社會主要矛盾、確定中心任務。”如何正確認識和妥善處理以人民內部矛盾為主的社會矛盾,成為關系改革發展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全局性課題和戰略性工作。必須進一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從根本利益一致的角度認識矛盾糾紛,積極探求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有效的途徑和方法,注重在法治軌道上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推動我國的制度優勢更好地轉化為適應新時代發展需要的社會治理效能。

微信圖片_20240903082631.jpg 游客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鄧村鄉三峽茶旅小鎮的生態茶園里游覽拍照 新華社發 張國榮/攝

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及其成因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處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二者同步交織、相互激蕩,構成我們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歷史坐標和時代背景。因此,要從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趨勢和當前所處的具體歷史階段來分析研判,從中找出規律,借以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的科學化水平。

(一)矛盾糾紛的特點

 矛盾易發多發。當前,我國正處于轉型發展關鍵期和深化改革攻堅期,也是經濟社會風險和矛盾的凸顯期,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報警量多、案件量多、信訪量多的“三多”現象。例如,2023年全國法院收案4557.37萬件(含訴前調解成功案件1199.81萬件),增長15.62%。部分省份法院人均結案數超過500件。

 矛盾較為尖銳。矛盾糾紛的形成因素多、生成過程復雜,社會矛盾糾紛往往極易由一般性的民間糾紛演變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行政糾紛并存的多種形態。從矛盾糾紛的內容來看,社會糾紛表現出多種形式,既有傳統的婚姻家庭、贍養、撫養、借貸、宅基地等糾紛,也有如企業改制、行政行為不當、生產安全、醫患事故等眾多新型社會矛盾糾紛。而且經濟承壓和焦慮情緒導致各類矛盾風險燃點低、爆點多,“家情鄰債”糾紛引發民轉刑、刑轉命等極端案事件頻發。

 矛盾錯綜復雜。具體表現非常復雜,包括主體多元、傳播擴散快等。信息化進程的加速,互聯網、手機和新媒體的普及,為民眾社會參與提供了更為便捷、廣泛的渠道,民眾社會參與的自覺性、自主性和積極性顯著提高,對于社會發展進程中的各種問題更加關注。在此背景下,輿情傳播速度非常快,社會矛盾極易擴散,稍有不慎就可能產生“蝴蝶效應”,形成群體性事件。

(二)矛盾糾紛的成因

 從某種意義上說,現階段社會矛盾的增長有其歷史必然性。一般而言,以英美法德為代表的先發國家只需要完成一個轉型,即由傳統社會走向現代社會,且這個轉型時間會持續一至兩個世紀之長。但對于中國來說,則要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同時完成兩個轉型,即不但要完成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并且還完成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因此,巨量的歷史任務就這樣被擠壓在中國數十年的時間之中,勢必會造成多種多樣的社會矛盾。

 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變化。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人們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從“有沒有”轉向“好不好”,從量的增長轉向質的提升。訴求的多樣化,導致矛盾糾紛呈現多發性、多領域、多主體發展態勢。

 經濟增長波動給社會面帶來沖擊。唯物主義歷史觀揭示了人類歷史發展的一般規律,即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從這個角度看,所有社會問題的根源都可以歸結為經濟問題。近年來,受國際國內多種因素影響,消費、投資、出口“三駕馬車”動力相對不足,經濟下行壓力加大,暴露出一些矛盾問題,比如收入分配以及勞資關系等問題。

 職能部門缺位、錯位助長了社會矛盾的發生。在日常的社會管理和服務過程當中,一些部門濫用職權,不依法行政或執法監督不嚴不公,一些工作人員素質不高,法治意識淡薄,處理事情有失公正,加上基層調解機制不健全,也是造成社會矛盾激化的重要原因。

要更好地認識法律意義上的矛盾糾紛

 通常所說的矛盾糾紛的概念非常廣泛,涵蓋了社會矛盾、經濟矛盾、政治矛盾、價值觀矛盾等多個層面。這里的矛盾糾紛專指法律意義上的矛盾糾紛,是可以通過法律規范調整的。準確把握此類矛盾糾紛的特征,有助于對其精準識別和依法解決。

(一)基于某一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

 法律關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法律事實則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現象,如出生、死亡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矛盾糾紛,就是基于這些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對于那些非法律因素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盡管它們對于當事人來說可能也是非常重要的“社會公平正義”問題,但難以通過法律來解決。

(二)有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

 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個人之間的糾紛,還是企業之間的糾紛,都存在著各種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問題。這種權利和義務可以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權當事人在法律的范圍內自行約定的。所謂糾紛,其實就是一方當事人基于某種權利,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而發生的爭執。如果某個糾紛缺少了權利或義務的要素,則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糾紛。例如,監督性質的投訴就不屬于此類糾紛,因為對監督類訴求的答復并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利益訴求必須正當、合理、合法

 在現代法治社會,雖然表達利益訴求是公民的權利,但凡事都要講法度、講法理。訴求正當,很重要的標準是它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具體包括“目的正當”“手段理性”。訴求合理是由群眾生產、生活等實際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來確定的。訴求合法,即合乎法律條款,合乎政策規定。

(四)以現有救濟手段為限

 無救濟則無權利。法律必須建立權利救濟途徑,讓權利被侵犯的人能夠獲得救濟的機會。同態復仇式的私力救濟,其基礎一般是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無法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解決問題。因此,公力救濟優先于私力救濟,私力救濟被嚴格限制,對權利的救濟要通過法律允許的手段,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否則不具有合法性。

(五)確保司法裁判能夠終局

 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是人類社會幾千年總結的經驗和制度成果。司法不是矛盾糾紛解決的唯一方法,甚至也不是最優方法,但一定是最后的途徑。如果司法不能終局解決糾紛,民眾必將尋求司法之外的,甚至是暴力的途徑來表達和實現訴求,最終會導致社會矛盾激化、失控。因此,維護司法裁判的終局性和權威性,對于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至關重要。

為什么要強調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認為,社會矛盾無時不有,無處不在。但是,如果只是程序性終結矛盾糾紛,不能實質性化解,不僅不能讓基層真正穩定,還會為社會治理埋下更深的隱患。強調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四個方面。

(一)由我國的根本性質所決定

 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了我們必須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我國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不同于西方國家在兩黨制或多黨制下互相對壘、交替執政,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決定了我們不能讓矛盾糾紛積累拖延、留到未來解決,無論糾紛進入一審、二審、再審或者是檢察院抗訴,甚至信訪程序,要堅持在黨委的領導下加以解決。

(二)矛盾糾紛的性質是人民內部矛盾

 新中國建立之初,毛澤東同志提出,社會主義社會仍然存在矛盾,并且存在敵我之間和人民內部兩類性質根本不同的矛盾,前者需要用強制的、專政的方法去解決,后者只能用民主的、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絕不能用解決敵我矛盾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的矛盾。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矛盾主要表現為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的人民內部矛盾。這一性質決定了它有如下特點:第一是可以解決,第二是可以用比較平和方式解決,第三是可以徹底解決。因此,只要方法適當,這些人民內部矛盾都可以也必須通過現有途徑和現有條件解決。

微信圖片_20240903082644.jpg 游客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縣城貢水河休閑賞夜景 新華社發 宋文/攝

(三)“和為貴”的傳統文化影響

 “貴和尚中、善解能容,厚德載物、和而不同”的寬容品格,是我們民族所追求的一種文化理念。中華民族傳統的“和為貴”思想深刻影響著民眾的訴訟觀念,造就了中華民族放眼長遠、追求和諧的糾紛解決藝術文化。這一獨特文化,在強調法治的同時,更加注重發揮道德的教育引導作用,將中國傳統司法文化有機融入現代社會治理體系之中,注重矛盾糾紛化解過程中“情、理、法”的有效融合,注重處理結果上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既實現了通過法治來化解矛盾糾紛的社會治理目的,又促進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復興和與時俱進。

(四)我們黨歷來重視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

 我們黨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時期都提出了遵循社會發展規律和把握時代特性的矛盾糾紛預防調處化解政策,創造了許多矛盾糾紛化解經驗。比如,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堅持群眾路線,倡導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辦案方法,成為東方審判經驗的重要代表。這些不同歷史時期的矛盾糾紛化解方法,歷來為我們黨所重視,或成為國家政策,或制定為法律法規,彰顯了中國共產黨人“以人民為中心”的使命宗旨,蘊含著對“定分止爭、懲惡揚善、安居樂業”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統一的價值追求。

做好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理論中國化時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對于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了很多重要論述,如“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我國有14億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負”“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我們要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把習近平法治思想作為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工作的根本遵循,將各種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納入法治軌道,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在權利義務統一中判斷對錯,從根本上實現定分止爭。

(二)堅持從政治上看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增強領導干部政治警覺性和政治鑒別力”“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善于從政治上看問題,站穩立場、把準方向”。這要求我們在推進社會治理創新過程中必須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善于從政治上分析和解決社會領域的矛盾問題,在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中,也必須堅持從政治上看。在處理矛盾糾紛的過程中,我們要時刻保持頭腦清醒,增強底線思維和憂患意識,提高防范政治風險的政治敏銳性,對于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提高警惕并做好防范措施,努力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切實做到案結事了人和,不斷厚植黨的執政基礎。

(三)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在社會基層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楓橋經驗”的核心要義,就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經驗,是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人民內部矛盾預防和化解方案。要充分認識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重大意義,注重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推動關口前移,完善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加快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完善應急處置機制,最大限度把矛盾風險防范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四)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嚴守法治底線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強調法治觀念、法治思維,就是要求我們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堅持依法辦事。越是形勢吃勁、情況緊急的時刻,越是重大復雜、社會關注的案件,越要守住底線,堅持依法辦事。要把強化法治觀念、嚴格依法辦事作為踐行看齊意識的實際行動,善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風險矛盾,以依法辦事的實際行動推進國家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以此體現我們對黨、對國家、對人民、對法律的絕對忠誠。

人民法院如何做好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工作

 在矛盾糾紛處理上,人民法院要把“案結事了政通人和”作為工作追求的目標,多元運用調解化解手段,發揮好司法裁判的價值引領和釋法明理功能,做實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工作,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立足調解方式結案

 調解作為我國最具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具有非對抗性、經濟性、及時性等優勢,在維護我國社會基層長期穩定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調解結案就沒有上訴和執行等問題,也就不會帶來“一案結而多案生”的衍生案件問題。通過調解讓矛盾雙方自愿簽署調解書,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比作出正確的司法判決難度更大、要求更高。因此,要把調解工作貫徹到司法領域全過程,在法律框架內,對各類民事、刑事附帶民事、行政賠償、執行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解工作,把調解為主、調解優先真正落到實處。

(二)注重一審案件質量

 當前,全國80%的案件在基層,提高一審服判息訴率對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至關重要。正是由于部分一審案件沒有做到服判息訴、案結事了,衍生出了大量的二審、執行、申訴、再審案件,極大地消耗了法官的時間精力,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基層法院和法官要切實擔負起本級和本訴訟環節的審判責任,在裁判時就應統籌后續的執行工作,避免不當裁判無法執行而再生紛爭;在裁判本案時就要兼顧潛在的關聯案件,進而選擇最適合的處理方案,致力于把矛盾化解在一審、化解在基層,努力提升一審案件服判息訴率,讓糾紛通過盡可能少的訴訟環節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三)推動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是行政訴訟法的明文規定,只有被訴行政機關“一把手”不能出庭的時候,才可以委托相應的工作人員。司法實踐證明,被訴行政機關“一把手”出庭應訴,一方面有助于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及本部門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此基礎上舉一反三、完善工作機制和制度規范建設,從根本上促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一把手”出庭應訴還有利于快速解決行政案件,尤其在處理案情較為簡單明確的案件時,“一把手”能夠當場決定,對于促進當事人和解、促進行政爭議徹底解決具有積極意義。

(四)嚴格規范執行案件“終本”

 案件執行終了,是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的重要標志。當被執行人沒有足額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單位會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即“終本”),待發現財產線索后再恢復執行。但執行申請人可能認為案件“終本”是法院敷衍了事,自身勝訴權益無法兌現,容易引起更深層次的矛盾,誘發涉法涉訴上訪案件。因此,在辦案中要深化執源治理,樹立“立審執一體化”觀念,在一、二審就要考慮案件執行問題,切實提高自動履行率。不僅要關注結案率,更加要注重案件的實際辦理效果,多和解結案,提高實際執結率、執行和解率,以此減少社會矛盾和涉執信訪。

(五)重視對刑事案件被害人權益的保護

 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履行率、執行率較低等問題,導致刑事被害人權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成為引發矛盾糾紛的重要原因。要突出救助重點,確保有限的救助資金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對象,特別是遭受嚴重暴力犯罪侵害、導致嚴重傷殘或死亡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幫助其解決基本生活問題。要不斷創新工作機制,探索建立多方參與的救助格局和多元化的救助模式,對于暫時未納入救助范圍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實施救助后仍然面臨生活困難的,幫助其申請社會救助,會同相關部門形成工作合力,更加有效地維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

(六)做好釋法說理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要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義正詞嚴講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誘講明“事理”,感同身受講透“情理”,讓當事人勝敗皆明、心服口服。當前,司法機關在釋法說理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有的不屑于把裁判理由告知老百姓,有的不善于運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來闡明法律規定和裁判理由。這些情況導致的信息不對稱,會造成人民群眾對司法辦案的誤解。因此,要重視釋法說理在司法辦案中的重要作用,不僅要講清楚法律本身的道理,還要體現“法理情”相協調,用規范的語言、準確的表達、清晰的邏輯,增強判決的說理效果,防止激化矛盾或者引發新的矛盾。

(七)敢于和善于終結矛盾糾紛

 對有關部門已經審查清楚、結論明確的涉法涉訴案件反復申訴、反復上訪、重復上訪,不僅勞民傷財,而且浪費司法資源,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也難免處于不穩定狀態。因此,對于已經窮盡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要敢于終結矛盾糾紛,支持依法作出的判決、裁定。辦案機關、當事人都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已依法作出的終局裁判。對于反復纏訪纏訴的,經過案件審查、評查等方式,認定其反映問題已經得到公正處理的,除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啟動復查程序。從某種意義上說,“依法終結”就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實現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與維護司法權威的統一。

(八)加強司法建議工作

 司法建議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是人民法院延伸審判職能作用、拓展審判效果、參與社會治理的重要切入點,是促進實現中國式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抓手。實踐證明,司法建議對于“抓前端、治未病”,促進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發揮了重要作用。要準確把握司法建議的工作方向和重點,進一步強化社會治理共同體意識,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正確處理與被建議對象的關系,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法院負責、部門協同、多方共治的司法建議工作新格局。



編輯: 蔡蕾 曹波
文章出處: 《民主與法制》周刊2024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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