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中院為農民工討薪785萬
12月17日,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成功執結系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7件,到位金額785萬元。
2012年11月,襄陽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產公司”)與福建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其開發的A項目工程承包給建設公司,建設公司隨后指定其下屬襄陽分公司施工。2012年12月,襄陽分公司與不具有建筑資質的襄陽某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簽訂了《企業內部單位工程經濟責任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襄陽分公司將A項目轉包給投資公司承建。合同簽訂后,投資公司成立了A工程項目部,并以該項目部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分包,交由程某、黃某洪、林某等11名農民工具體進行工程實施。合同簽訂后,11名農民工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施工義務。2014年11月底,因A工程項目拖欠各施工隊工程款導致整個工程全部停工。2016年1月,A工程項目部與農民工分別辦理了工程結算,確認其實際施工完成的工程總價款,扣減已支付的工程款,仍下欠工程款共計七百余萬元。此后,程某等人曾多次向建設公司及投資公司索要工程款,兩家公司以房地產公司尚欠其5000多萬元工程款未付,無款支付為由拒絕,導致糾紛發生,程某等人無奈訴之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后,其中4名農民工款項已強制執行到位。但在執結剩余7名農民工工資款項時,建設公司提出部分款項清算仍需商榷,由此向襄陽中院提出上訴。接到案件后,襄陽中院迅速組成合議庭,審理該系列案件。
襄陽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建設公司設立的襄陽公司將其承建的A工程項目轉包給不具有建筑資質的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又將工程項目分包給7名被上訴人,襄陽分公司與投資公司、投資公司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相關工程施工合同,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均屬無效合同。但是,被上訴人按照合同約定實際施工完成的工程經驗收合格,且雙方對工程價款進行了結算,并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結算單,上訴人建設公司及其襄陽分公司應當履行償清欠款的責任。
為幫助被上訴人盡快拿到被欠工程款項,襄陽中院審監庭法官做了大量的庭前調查工作,依據7名被上訴人案件具體情況,制定了工資清算表格,精確計算出最終執行標的金額。同時,反復與幾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釋法明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
調解協議生效后,襄陽中院執行局副局長李化依照法定程序,向建設公司襄陽分公司下達了執行文書,要求其盡快履行償清欠款責任。執行中,建設公司的襄陽分公司因資金欠缺,一直未履行償清欠款責任,因此襄陽中院執行局決定強制執行785萬元執行款項。
12月17日,襄陽中院執行局將7名農民工的工程款發放到了他們手中。至此,該系列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