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法院公開宣判王某雁等14人涉黑案
近日,老河口市法院依法對老河口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王某雁、朱某兵等14名被告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330”專案)進行集中公開宣判,14 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二年六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并處罰金。其中對被告人王某雁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朱某兵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自2010年開始,朱某兵等人在襄陽市魚梁洲開發區開設賭場。2016年左右,被告人朱某兵、張某、張某、薛某、謝某超、馬某成等人形成了一個以開設賭場為業的犯罪團伙。同時期,被告人王某雁糾集社會閑雜人員從事非法放貸、開設賭場活動,后形成以被告人王某雁為首的以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為非法斂財手段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進一步聚斂錢財,2017年10月,朱某兵伙同王某雁整合賭客資源共同開設賭場,逐步形成了以朱某兵、王某雁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朱某兵、王某雁通過各種手段宣傳造勢,招攬大批賭客參與賭博,同案其他12名被告人則或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開設賭場、參與賭博,或實施尋釁滋事等犯罪行為。該組織發展壯大過程中,因開設賭場造成四人非正常死亡,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該組織成員較多,骨干固定,分工明確,組織結構基本穩定。該組織還有不成文的管理規約,規定賭場開設期間不許擅自參與賭博、吸毒、飲酒,不得擅離職守,服從領導指揮,被公安機關查處時主動攬罪,由領導者幫助其他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以及安撫攬罪者家屬,對被關押的組織成員給予補助,對違反規定的成員予以開除,對遵守規定的成員予以獎勵。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非法放貸等違法犯罪手段大肆斂財,具備較強的經濟實力,并為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經濟支撐。
2015年至2018年3月間,該組織盤踞襄陽市樊城、魚梁洲地區開設賭場,利用各種信息渠道多次逃避查處,被查處時均有組織成員攬罪,朱某兵、王某雁所開設的賭場在遭受查處后能迅速重新組織賭場,甚至同時開設多個賭場,引誘該地區有經濟實力的個體戶參賭,要求以抵押房產、車輛作擔保向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對欠賭債人員及家屬以威脅、滋擾、恐嚇、毆打等手段實施尋釁滋事、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對該區域的不特定人員造成心理恐懼,致使其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害時不敢舉報,在該區域的賭場行業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經襄陽市公安局指定管轄,老河口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2日對王某雁、朱某兵等人開設賭場案立案偵查,并于10月8日將該案移送老河口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1月27日,老河口市檢察院向老河口市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老河口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鑒于該案被告人和罪名較多、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為確保案件公平公正高效審理,老河口市法院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組織控辯雙方先后兩次召開庭前會議,并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后依法作出了一審判決。宣判過程中,公訴機關、14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和部分被告人近親屬參加了集中宣判和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