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訂金有何區別?
作者: 儲佳豪 發布時間:2023-12-25 訪問次數:15044
“定金”“訂金”兩詞讀音相同,經常有人將它們混用,但在法律上概念有很大不同。如果合同成功履行,雙方無爭議時可能并無差別,但已簽訂的合同未履行就解除時,這一字之差帶來的相應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混淆“定金”與“訂金”的概念,雙方簽訂合同時未約定開工時間、材料品牌等,在雙方已經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被告王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存在因合同未履行而造成的損失,故判決被告王某返還原告楊某訂金3萬元。法庭之上,法官向雙方當事人普及了“定金”與“訂金”之間的區別,提醒他們以后簽合同時要小心類似“陷阱”。
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交付以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一般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只是一個習慣用語,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況下不具有擔保的功能,其法律后果具體要結合合同內容、交易習慣來確定,若合同解除,收取訂金一方應返還。無論是給付訂金一方的原因或者是收取訂金的一方導致合同解除,均需返回給付的訂金。
本案中,若雙方約定了材料的款式、品牌,而王某能夠提供購買這些裝飾材料的購貨單據、轉賬記錄,則視為王某為合同履行做出前期相應支出。面對這種情況,即使合同解除,給付訂金的一方需按價賠償另一方前期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編輯: 柯學文 曹波
文章出處: 浠水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