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黑心”老板生產、銷售毒饅頭獲刑
作者: 冉利咸 楊春桃/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7-08-01 訪問次數:2217
在生產、銷售饅頭、包子過程中,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含鋁添加劑“香甜泡打粉”,7月31日,利川市法院對該起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3月租賃利川市汪營鎮萬福大道某處生產、銷售饅頭、包子。徐某某在此過程中,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含鋁添加劑“香甜泡打粉”,至2016年10月10日之前,使用含鋁添加劑1000余克,生產、銷售含鋁添加劑的饅頭600余個。
經重慶仕益產品質量檢測有限責任公司檢驗,徐某某生產的該批饅頭鋁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該批商品不合格。利川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鑒定,認定徐某某生產經營的饅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的食源性疾病)。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生產、銷售含鋁添加劑的饅頭約660個,獲贓款人民幣66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生產、銷售食品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添加國家明令禁止的含鋁食品添加劑,經專家論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其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編輯: 林靜
文章出處: 中國法院網-湖北法院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