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
——大咖云集,展望長江司法保護新未來
這是一場法治思想的“盛宴”。
這是一場法治觀點的“論劍”。
看叢林浸染,聽湖水呢喃。11月25日,以“長江流域治理法律保障研究”為主題的第二屆長江大保護司法論壇在湖北武漢召開。
在聆聽了論壇開幕式上各位嘉賓的致辭后,進入論壇的主旨演講環節。在華中科技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于俊清主持下,來自學界、業界與實務界的9位專家學者們,圍繞長江大保護的法治思維、法律對策、司法實踐等角度,交流過往經驗,共話未來發展。
一起來聆聽現場的精彩發言吧……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許安標
在法治軌道上推動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許安標指出,當前,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基本形成,為生態環境提供有力保障;流域區域保護立法取得創新突破,為加強流域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有效工具;生態環境法律責任制度及糾紛解決機制不斷完善,著力強化了污染損害擔責。他強調,在法治軌道上推動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要持續加力推進生態環境立法,為美麗中國建設提供完備法治保障。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
加強生態環境司法制度建設 構建高質量的司法保護制度體系
江必新充分肯定了湖北法院在省委領導和最高法院指導下,為長江大保護和湖北省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的重要貢獻。并從六個方面就加強生態環境司法制度建設,構建高質量司法保護制度體系提出要求。一要充分認識生態環境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已成為制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水平提高的瓶頸。要聚焦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的空白點和沖突點,統籌謀劃和整體推進立改廢釋各項工作,加快制度建設步伐,盡快形成高質量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制度體系。二要重點關注跨行政區劃跨領域集中管轄制度、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制度體系、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評估鑒定制度、專家陪審員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以及咨詢家庫制度、修復性裁判規則和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管理使用制度、環資審判內外協作制度九個方面的制度和體系建設。三要進一步提升生態環境司法制度的質量和水平,堅持頂層設計與基層創造相結合,注重貫徹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和時效性的基本要求,綜合運用立、改、廢、釋、授、例、撰等多種渠道和方式進行生態環境法律制度體系化構建。四要堅持以實踐作為檢驗法律制度是否良善、是否正確、是否能解決問題的標準。五要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目標導向和效果導向的有機統一。六要善于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經驗,提高生態環境法律制度的質量。
中國工程院院士、華中科技大學土木與水利工程學院教授、國家數字建造技術創新中心首席科學家丁烈云
“三全”碳污協同管控若干科學技術問題
丁烈云指出,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美麗中國和碳達峰碳中和決策部署,落實新發展階段生態文明建設有關要求,協同推進減污降碳已成為我國全面綠色轉型的必然選擇。基于環境污染物和碳排放高度同根同源的特征,必須遵循減污降碳內在規律,強化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他強調,減污降碳協同治理涉及固液氣多類型污染物排放與不同溫室氣體種類,涵蓋建筑、交通、能源、電力、材料等多個行業,重點任務包括建筑全壽命周期,城市污水全流程和能源全系統碳污協同管控與優化。要實現上述目標,需要科學把握污染防治和氣候治理的整體性,優化結構布局和治理路徑,推進機制創新,強化科技支撐,解決好氣候環境、能源技術與政策管理多個層次的基礎科學問題,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農工黨中央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會長呂忠梅
準確適用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思考和建議
呂忠梅指出,長江保護法是一部以解決“長江病”為導向、整合多類法律資源、綜合多種法律機制的新型立法,其立法理念、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與傳統立法有很大不同。但在相關案件的審判中,法官關于生態修復責任的理解和責任承擔方式的適用,與以生態恢復為價值取向的立法目標存在一定距離,具體表現為:在對民法典第1234條、第1235條的適用過程中,將永久損害的責任簡單理解為對生態環境的折價賠償;將“期間損失”片面理解為經濟損失,對生態環境修復“所需費用”的性質與計算方式不盡準確,導致生態環境修復責任變成“一賠了之”,有悖于“生態恢復”的立法目標。對此,她建議:一是要認真梳理現有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專門出臺司法解釋,對民法典第1234條、第1235條的適用進行詳細規定;二是要加快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實質性“三審合一”,促進形成以“生態恢復”為目的的司法理念,防治和及時糾正環境資源審判中的“一賠了之”;三是要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配合,對環境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兩類不同訴訟形態、具有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相關資金管理和使用應做分類規定等達成共識。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吳兆祥
發揮環境司法職能作用 服務長江流域治理現代化
吳兆祥從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流域內各類環境資源案件、豐富完善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裁判規則、持續完善流域環境資源司法體制機制、不斷深化流域生態環境司法協作、持續強化流域生態環境多元協同共治等五個方面,介紹了近年來長江流域人民法院在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統籌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取得的成績。并從審判專業化建設、促進環境司法改革、深化流域多元協同共治、延伸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等方面,對下一步加強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更好地服務長江流域治理現代化提出了具體要求。
武漢大學教授、上海政法學院特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咨詢專家王樹義
打造長江大保護司法保障升級版——關于設立長江生態法院的幾點思考
王樹義指出,長江經濟帶發展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正處于由量變到質變的關鍵時期,而加強環境司法是保障順利實施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戰略的客觀要求,設立專門的長江生態法院(或長江環境法院)是長江經濟帶區域環境審判工作的客觀需求。為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在長江流域涉及到的19個省市內得到有效的統一實施,建立一個專門的長江生態法院或環境法院,對于長江流域環境資源案件的統一管轄、理順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管理與保護關系、統籌推進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生態環境修復和水資源合理利用與保護都非常必要。最后,他還從審判機構和審判組織形式、環境案件審理程序、環境案件所涉科學技術問題的解決等角度,對設立專門的長江生態法院(或長江環境法院)給出了具體建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副廳長邱景輝
拓展長江保護檢察公益訴訟的案件范圍
邱景輝指出,長江大保護在生態環境保護乃至生態文明建設中具有標志性和極端重要性。檢察公益訴訟作為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護領域生動實踐和原創性成果,重點在生態環境司法領域與中央環保督察銜接協同,與環境資源審判同頻共振,積極探索承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治理方案,得到國際社會高度評價。最高檢深入貫徹落實 “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重大改革部署,持續在監督理念、體系、機制、能力的“拓展”上做文章,積極構建有利于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高效能治理的長江大保護檢察工作格局。長江檢察經驗在黃河保護等大江大河流域治理領域復制推廣。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準確把握新征程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處理好的“五個重大關系”的要求,檢察機關有必要積極穩妥拓展長江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氣候變化應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等領域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范圍,并將國有財產保護和交通、建設、采礦、化工、新能源、旅游等產業安全生產預防性公益訴訟貫穿其中,加強與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的耦合,從青海的長江源到上海的入海口,線上線下全流域系統監督保障長江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生態環境部首席法律顧問、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別濤
長江保護法實施若干問題
別濤從長江流域水質的基本狀況切入,對我國在長江大保護立法方面的成就進行了詳細的梳理,并對我國的第一部流域立法——長江保護法的章節條文、立法亮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貫徹長江保護法的配套文件進行了重點介紹。最后,針對貫徹長江保護法執法司法中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如“支流”范圍的界定、河湖管理范圍起算點的確定、“沿河湖”概念的理解、“化工園區”“化工項目”“尾礦庫”概念的定義、“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指向等等。
香港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博士生導師,公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夏穎
比較法視野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夏穎首先從概念興起、發展歷程、制度特點等三個方面介紹了傳統西方視角下的公益訴訟,以及相關典型案例,并對西方經驗進行了反思。隨后,介紹了印度、巴西等新興國家的公益訴訟情況和典型案例,并對新興國家公益訴訟的經驗進行了總結。最后,著重介紹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中國經驗,特別是陜西、貴州部分省市在協同治理方面的經驗,并從訴訟過程中的互動和規則創新中的互補兩個方面,對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協同治理方向提出了積極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