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做“護航者”,又當“店小二”
——湖北省法院開啟“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降本增效突破年”
全省優化營商環境大會提出,要以控制成本為核心優化營商環境,打造全國營商環境新高地。
3月22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召開全省法院優化營商環境會議,宣布在全省法院開展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動,提出7項重點工作任務和24條具體舉措,要求各級法院既做維護企業合法正當權益的“護航者”,又當服務企業合法合規發展的“店小二”。
這是繼2021年“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提升年”、2022年“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持續深化年”之后,湖北法院連續第三年開展貫穿全年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專項活動。
剛性落實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降低制度成本
此前,省法院在全國法院系統首創“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該制度被寫入《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竭力為市場主體拼經濟創造‘暖環境’”,這是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法工作報告對該制度給予的充分肯定。
“降本增效突破年”專項活動實施方案明確,將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節點剛性嵌入審判管理流程,確保涉企案件在線評估率不低于90%,實現制度運用的可標注、可倒查、可統計。
在刑事案件方面,方案提出,貫徹謙抑審慎的刑事審判理念,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依法保護企業產權和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規范民事財產保全,加強保全措施的必要性與適當性審查,合理確定被保全財產的種類、數量、期限及保全方式,盡量采取能夠繼續發揮被保全財產價值的措施,在充分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雙方利益。
著眼更充分、更積極地發揮司法職能,切實降低矛盾糾紛化解的社會治理成本,方案指明了路徑:主動融入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鼓勵支持訴訟服務中心、人民法庭前移端口,參與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引導人民群眾和市場主體選擇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方式和渠道解決矛盾糾紛。針對社會普遍詬病的“案件辦理時限較長,程序流轉過于繁瑣”弊端,方案提出“實質性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在立案階段即細化案件識別標準”“提升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一年以上長期未結案件實行臺賬管理專項督辦”“壓縮司法委托鑒定評估時限”,“勝訴即退費的時長壓縮至1個工作日內”。
執行治理綜合施策兌現真金白銀
在執行案件辦理過程中堅持統籌兼顧,因案施策。鼓勵被執行企業自動履行;對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件,在依法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盡量優先采取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執行措施;對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存在資金困難的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或者依法采取債轉股、分期執行、執行和解等方式方法,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執行行為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同時,健全失信被執行人預警和信用修復機制,對已經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在3個工作日內主動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門推送,或向被執行人出具書面信用修復證明。
為破解“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及執行案款管理不規范等頑疾,方案要求,對具備發放條件的執行案款,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到賬后15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申請執行人發放,依法、及時、高效兌現真金白銀。
重監督強制約助推誠信建設
更好地落實“由審理者裁判”,同時又要防止“權力的任性”,實現放權不放任,一直是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中之重。方案圍繞全面加強審判執行制約監督,最大程度降低市場主體維權的機會成本,強調要嚴格遵循省法院出臺的《司法責任制工作指引》,加強對“四類案件”及其他案件的監督管理,壓實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通過有效的案件評查,對案件質量和司法廉潔加強監督。
在行政案件方面,高度關注“新官不理舊賬”,拖欠或以不簽合同、不開發票、不驗收等方式變相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虛假還款等政務失信行為,依法充分行使行政審判職能,推動、支持、監督政府依法辦事、守約踐諾。發揮行政審判溢出效應,建立涉政務誠信“紅黑榜”案件發現、推動和發布機制,實質性推動政務誠信建設。
“辦理破產”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體系中的重要指標。方案要求探索建立破產重整識別、預重整等機制,降低危困企業拯救的再生成本;推動建立法院與政府有關部門“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協調配合、協同處置”的常態化破產聯動機制。
省法院同步出臺了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考核辦法評分細則,將對工作考核位列后3位的中級法院、后10位的基層法院主要負責人進行公開約談。對連續三年被約談的法院院長將采取嚴肅的組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