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樓送花園”?約定可能無效!
李某某在購買新房時,被置業顧問告知買一樓可以隨便圈建小花園,但在收房后發現所謂的“小花園”是公共綠地,業主不能單獨占有使用。李某某一氣之下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返還購房差價款。近日,隨州市曾都區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并駁回李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李某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一套一樓的商品房住宅,購房時置業顧問向其承諾買一樓住宅可以隨便圈建小花園,合同簽訂后,李某某依約付清全部購房款。但在收房后,李某某發現所謂“小花園”是公共綠地,不能私自圈建使用。李某某認為自己購買一樓的房價高于二樓,現在又不能圈建私家小花園,遂要求房地產公司退還購房差價款。在多次協商無果后,李某某將房地產公司告到了曾都區法院。
法院判決
曾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規劃中的小區公共綠地應屬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任何人無權單獨占有使用。房地產公司置業顧問張某某與李某某就涉案房屋 “花園”的約定,其本質是通過侵害第三方利益的違法方式約定改建一個不屬于李某某的花園,該約定應屬無效。李某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花園”亦無約定,該部分公共綠地不屬于李某某所購房屋的組成部分。根據李某某簽署的其他文件,亦可以看出房地產公司在與李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合同履行內容做了明確的提示說明:“商品房的平面布局及實際交付標準或其他相關未盡事宜,以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為準。”房地產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并不存在違約行為,遂判決駁回李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消費者在購買一樓附帶花園的商品房時,一定要了解清楚花園的規劃屬性,看其屬于公共綠地還是專有綠地,只有明示屬于個人專有的綠地才能獨占使用。其次,在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認真核對合同條款,看合同條款中對于附屬的花園綠地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只有合同中對花園綠地有明確約定的前提下,在收房時沒有花園,才可以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最后,消費者在購房時,對于贈送花園的性質存在懷疑時,切不可抱僥幸心理,如果私自將公共綠地改建為私家小花園,則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