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內出軌,這些法律問題你知道幾個?
婚內出軌贈與“小三”大額錢物
原配可追回嗎?
關于婚內出軌
這些法律問題你知道幾個?
案例一
案情簡介
黎某與周某某于2012年4月登記結婚。2023年,黎某發現周某某與肖某某在微信上有“寶貝”“我也在乎你”等暖昧信息,后又發現周某某經常轉款520元等不同金額給肖某某,多達近20萬元,且肖某某長期以要還房貸等理由在聊天軟件中向周某某索要錢款。
黎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周某某與肖某某之間的贈與合同無效,所贈款項全部予以返還。
此案屬于典型的婚內出軌贈與“小三”錢財損害原配權益的情形,是最常見的(婚內)贈與合同糾紛,案情基本為配偶出軌并贈與第三者錢財,原配請求返還。婚內贈與“小三”的行為不僅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利,也違背了公序良俗,法院最終支持了原配黎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案情簡介
鐘某某與高某某于2006年2月登記結婚,雙方夫妻關系一直存續至今。
高某某與汪某某合伙做生意,2020年8月,高某某與汪某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向汪某某贈送錢財40余萬元。
鐘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汪某某返還全部贈與款項。汪某某稱雙方存在經濟往來,轉賬并非全部系贈與,并舉證其也多次向高某某轉款10萬多元的事實。
此案屬于(婚內出軌)贈與合同糾紛的特殊情形,該案中出軌的高某某與第三者汪某某之間存在經濟往來,并非純粹的高某某單方贈與。
這種情況下,如果汪某某能夠舉證證明系經濟往來的部分,鐘某某作為原配亦無法要回。
1.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所有,還是一人一半?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為夫妻共同共有。除了特別約定夫妻分別所有,如夫妻“AA制”等。即夫妻一方并不享有夫妻共同財產一半的處分權,也無權將所謂的屬于自己一半的財產贈與他人。
3.夫妻一方是否可以私自處理共同財產?
《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可見,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的處理,理應協商一致。
如果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據《民法典》規定,即便是夫妻一方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是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
所以實際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所實施的行為,對另一方亦有效力,而無需事事協商一致,此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4.一方大肆揮霍共同財產,另一方該怎么辦?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不允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主要是考慮到隨意分割共同財產會影響家庭穩定。根據上述規定,只有一方揮霍共同財產的行為達到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程度,另一方才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5、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存在不正當關系的第三者,另一方該怎么辦?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給與其有不正當關系的第三者,一方面,該贈與未經配偶同意,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另一方面,該行為亦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另一方有權主張第三者返還上述贈與財產。
家庭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人們對于美好生活的向往自然包含了對美好家庭生活的向往,因此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呵護夫妻關系中的忠誠和美好的婚姻關系是滿足人們對美好家庭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
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相互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合法配偶要增強權利意識,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不管夫妻一方出軌后,原配能否將出軌者贈與給 “小三”的錢全部要回,發展婚外情的行為均應受到譴責。
感情不是買賣,“小三”不是受害者,婚內出軌或企圖通過與有經濟實力的有配偶者發展不正當關系“養活”自己的觀念本身就是一種“歪風邪氣”,違背了公序良俗和社會道德,珍愛名譽、樹立自信自強自尊自愛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方是安身立命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