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外賣員送餐途中受傷算“工傷”嗎?
未簽勞動合同,外賣騎手在配送過程中不慎受傷,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后,其所在公司對此不服,外賣騎手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近日,黃岡市浠水縣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外賣騎手工傷認定行政爭議案件,對人社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確認有效,外賣騎手順利獲得工傷賠償款共計10萬余元。
2023年5月24日,胡某入職湖北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外賣騎手,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年6月30日,胡某在送餐途中駕駛電動車不慎摔倒,導致左側肋骨骨折。2024年6月24日,人社部門經調查后認定胡某受傷屬于工傷,但湖北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此不服,認為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遂于同年12月20日向浠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本案中,其核心爭議在于胡某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湖北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則主張,胡某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其接單行為屬于自主承攬,公司未對其進行勞動管理,雙方形成的是雇傭關系,有購買的雇主責任險為證,故認為不構成勞動關系。
承辦法官在審理中發現,盡管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胡某的工作內容、時間安排及報酬結算方式均符合勞動關系特征,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有報酬勞動的,勞動關系成立。
經過反復溝通協調,雙方最終達成工傷賠償協議,湖北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訴,并一次性向胡某支付工傷賠償款共計102000元。
法官提醒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利受侵犯,應當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承辦法官指出,要第一時間留存相應證據,通過平臺企業或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設置的內部溝通渠道、申訴機制等,與企業協商解決有關問題;也可向所在工會組織或當地工會組織請求予以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