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突發疾病死亡 司機過失公司擔責
作者: 陳誠/中國法院網 發布時間:2017-10-31 訪問次數:2277
近日,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民事案件進行宣判,一審判決被告公交公司賠償死者王爹爹的四名子女約5.1萬元。
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清晨,王爹爹在開往武漢市江漢區某醫院的某路公交車上突發心腦血管疾病而死亡。其子女發現父親上車不久就已經犯病,而公交司機在車輛到達終點站時并沒有檢查、提醒車廂內滯留的乘客,遂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擔一定的責任。公交公司不同意承擔責任,認為王爹爹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突發疾病造成的,公司管理人員后來也已盡到了法定救助義務。
2016年7月,王爹爹的四名子女將公交公司和當班司機李某起訴到硚口區法院。
該院受理該案后,經審理認為,司機李某系公交公司雇請的司機,有監測乘客安全的義務,事發時從事的是公司安排的職務行為,王爹爹的死亡后果產生于營運過程中,故李某不當行為造成的賠償責任應由公交公司承擔。考慮到王爹爹是在乘坐公交車的過程中,因心源性猝死,該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故其應對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結合該案的種種因素考慮,原、被告之間宜按7:3比例分擔損失后果。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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