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秀”≠“賣家秀”,是否構成欺詐?
在網購盛行的時代,消費者網購有時會遇到“買時雙11,買后315”的情形。近日,大冶市法院審理一起因網購引起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原告胡某與被告某公司解除合同,雙方互負返還義務,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胡某損失500元。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小美通過某平臺在A公司開設的網店購買一臺14寸強力大功率工業落地扇。小美簽收快遞后,發現電風扇的網罩面是塑料材質,并非商品詳情頁面所展示的金屬材質,遂以與宣傳圖不符為由,向A公司發起退貨退款申請。A公司拒絕了小美申請,拒絕說明為“麻煩申請七天無理由”,拒絕原因為“已和買家協商一致”。雙方就退款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故而成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小美通過某平臺在被告A公司開設的店鋪購買電風扇,小美依約支付貨款,A公司提供商品,雙方成立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案涉電風扇所展示的商品圖片顯示網罩為金屬材質,未在任何頁面提示14英寸電風扇網罩為非金屬材質或不同規格材質不同,僅在詳情頁店鋪承諾板塊下小字載明“展示產品20英寸款”。該宣傳行為足以使小美錯誤認為14英寸電風扇網罩系金屬材質,故而購買。根據法律規定,A公司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詐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小美要求賠償500元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庭審中,原、被告均同意解除雙方之間成立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合同解除后,雙方互負返還義務,A公司需返還小美支付的貨款,小美應返還A公司案涉商品14英寸電風扇,如不退還貨物,則應折抵相應貨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官提醒
網絡購物有別于傳統的實體購物方式,消費者在網購時,對一些“物美價廉”產品的宣傳要提高警惕,謹慎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審慎選擇交易平臺。注意審查交易賣家的經營資質,盡量通過自己信任、熟悉的主流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不要隨意點開來歷不明的購物鏈接,不輕易向身份不明的人員付款。二是審慎保留交易證據。仔細確認商品信息,尤其是對限制性、功能性的信息要充分研判,在與商家溝通確認后再下單,在下單后及時跟進快遞信息。貴重物品到貨時,盡量當場拆封,或視頻錄像拆封,必要時保留好相關證據。三是審慎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在網絡購物糾紛發生后不要驚慌,應盡可能保留下單時商品詳情網頁以及相關溝通記錄,仔細查找糾紛發生的原因和來源,必要時與快遞商家進行對話溝通,靈活選擇電商平臺介入、消保部門投訴等各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