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消費者在KTV打架斗毆致人死亡, KTV的經營者為何要承擔民事責任?
作者: 代雯莉 發布時間:2019-07-23 訪問次數:7684
消費者在KTV喝酒玩樂時因雙方發生口角,互相打架斗毆致其中一人死亡。肇事者均已受到刑事處罰。被害人袁某的家屬以KTV的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KTV的經營者賠償損失20萬元。
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積極與刑事案件的承辦法官聯系,依法調取了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及相關的證據材料。承辦法官通過庭前閱卷發現該KTV的安保人員在看到消費者打架斗毆時未及時上前勸阻,亦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害人袁某受傷倒地后,該KTV的工作人員沒有及時將其送醫治療,最終袁某因失血休克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辦法官多次通過電話方式聯系KTV的實際經營者,邀請其共同觀看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同時向其釋法明理。考慮到被害人的家屬系年邁喪子的老人和年幼喪父的孩童,其雖獲得了部分被告人的賠償款,但家庭生活仍較為貧困。為了促成事了人和,承辦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多次耐心地給雙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終促成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KTV的實際經營者于簽訂調解協議當日向被害人家屬給付了賠償款10萬元。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