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公章,背了“鍋”
公章對于企業非常重要,公章管理不當,可能會給企業帶來麻煩。現實中,有些企業對此不以為然,隨意出借公章,從而引發糾紛。
近日,棗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糾紛的源頭就是一枚借來的公章。
案情回顧
2023年6月,襄陽某珍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珍品公司)銷售經理鐘某推銷白酒認識了夏某。雙方熟悉后,夏某當月先后購買了珍品公司經銷的十五年貴州白酒共4箱,共欠貨款9600元未付。
2023年12月31日,夏某聯系鐘某,稱要購買一批白酒,并以湖北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環保公司)名義與珍品公司簽訂了《購貨合同》。
雙方約定:環保公司購買三十年的貴州白酒3件、十五年的貴州白酒10件,酒款合計4.64萬元,由珍品公司送貨上門,環保公司收到貨物后于2024年1月15日前付清全部貨款。雙方均在合同落款處簽名并加蓋了公章。
合同簽訂后,珍品公司履行了供酒義務,但夏某和環保公司卻一直未結貨款。珍品公司遂將夏某、環保公司訴至棗陽市人民法院,要求付清酒款。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印章是公司對外有形代表和業務憑證。環保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應當預見出借公章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對出借公章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夏某以環保公司的名義與珍品公司簽訂《購貨合同》,未告知其本人與環保公司的關系。在夏某加蓋環保公司印章的過程中,珍品公司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夏某有代理權,故夏某持環保公司公章簽訂《購貨合同》,依法構成表見代理,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對外應由環保公司承擔。
據此,棗陽法院判決被告夏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償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貨款9600元;被告環保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償付原告珍品公司白酒貨款4.64萬元。
一審宣判后,環保公司,認為《購貨合同》系房東夏某與珍品公司之間簽訂的,與本公司無關,遂上訴至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襄陽中院依法判決駁回環保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夏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環保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表見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未經授權的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基于此項信賴與該代理人進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由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本案中,夏某雖非環保公司職工,環保公司也沒有授權夏某與珍品公司簽訂購貨合同。但夏某持環保公司公章與珍品公司簽訂合同,足以使珍品公司相信夏某具有代理權,從而與其進行白酒供貨交易。
因此,夏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環保公司對夏某簽訂的購貨合同應當承擔責任。當然,環保公司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夏某追償。
公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代表公司行為的重要工具,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提醒大家,外借公司印章存在法律風險,一定要規范管理使用公章,不要隨意出借,避免因此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