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故居保護起糾紛,相鄰亦要相守
人民法院報2025年3月18日第3版
烈士故居作為紅色文物保護單位,是后輩們緬懷革命先烈、學習革命文化的重要場所,烈士故居保護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歷史教育意義。日前,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圍繞烈士故居與村民相鄰關系的糾紛引發關注,法院判決駁回了村民何某要求桂花鎮文化服務中心賠償其石板占用費及相鄰門樓租金的請求。
案情回顧
革命烈士何功偉1915年11月出生于湖北咸寧,193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先后任鄂南、鄂西特委書記。1941年何功偉在恩施被捕,英勇就義,年僅26歲。中共中央青委的挽聯寫道:“為努力解放事業而遭殺害乃整個民族創痛;堅持革命立場至于殉節是全體青年的楷模。”
何某系咸寧市咸安區桂花鎮柏墩村村民,于1995年經同村村民同意,買得何功偉故居北面多間舊廂房。其中房屋旁古石門樓排水溝上有青石板2塊,約15平方米。何某認為何功偉故居搭靠在其房屋的二門樓均系他的私有財產。2021年,桂花鎮文化服務中心對何功偉烈士故居進行修繕,次年4月將故居二門樓關閉。何某認為,這一行為導致其無法正常生活,大院無法出入,房屋漏水、水電線路損壞也難以修理。為此,何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桂花鎮文化服務中心賠償其石板占用費及相鄰門樓租金50萬元,并保障其在相鄰巷道二門樓的通行權。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何某經同村村民同意,買得革命烈士何功偉故居北面多間舊廂房,后在該廂房處重建私房。私房建成后正面、后面均有出入口,西側面與何功偉烈士故居正門形成一巷道。巷道首端與何某私房西側面共用一處門樓,該門樓為故居主門樓;巷道尾端與何某私房西側門外墻后門相通,相通處門樓為故居二門樓。巷道內共用一條排水溝,溝沿兩邊鋪有石板。
何功偉烈士故居作為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于2020年至2022年進行重新規劃、布展和修繕。修繕后,為保護文物安全及布展資料安全,桂花鎮文化服務中心關閉了故居與何某私房相鄰巷道的前后兩處門樓的出入口,但仍將門樓鎖備用鑰匙存放于桂花鎮柏墩村村委會,方便相鄰故居村民應急需要。
現何某以被告桂花鎮文化服務中心關閉故居兩處門樓,影響其日常生活通行及何功偉故居侵占其巷道中鋪設的石板為由,產生相鄰關系糾紛,要求相關部門賠償石板占用費及相鄰門樓租金共50萬元,并要求相關部門開放全部門樓,便于其個人使用、通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何功偉烈士故居作為紅色文物保護單位,傳承給后輩們的是一種生生不息的革命奮斗精神,是后輩們緬懷革命先烈、學習革命文化的重要場所。烈士故居保護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歷史教育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
本案中,何某家正大門朝向村主干道,臨故居巷道面僅有廚房、廁所開窗,也可自由往巷道排水溝進行生活排水,可以反映出其家庭日常出行、通風、采光、排水均不受任何影響。
在法院依法走訪、勘驗的過程中,也未發現桂花鎮文化服務中心在對何功偉烈士故居實施封閉管理期間,有影響到何某家庭的日常正常出行和相鄰通風采光排水的事實發生,也未發現桂花鎮文化服務中心在行使對何功偉烈士故居的管理職責時有侵占原告合法財產的情況。同時,桂花鎮文化服務中心多次向法院承諾隨時能為何某前往公共巷道進行日常房屋管理修繕提供便利條件。對于何某而言,房屋漏水屬于偶發性事件,如若何某需要修繕房屋漏水,完全可以拿取備用鑰匙開門進入,進行修繕,不存在影響其正常生活的情形。對于何某認為桂花鎮文化服務中心關閉何功偉烈士故居與其房屋相鄰巷道的前后門樓出入口侵害了其相鄰權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咸安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何某不服,提起上訴。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