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高息誘惑 謹防投資詐騙
——咸寧中院審理非法集資類案例選登
近年來,非法集資類金融犯罪手段出現新的變化,更具欺騙性、迷惑性,部分群眾面對誘惑陷阱防不勝防,致使其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在全市防范非法集資等金融風險宣傳月到來之際,為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特選登咸寧法院審理的一批具有典型意義的非法集資類金融犯罪案件。
被告人張某某集資詐騙案
被告人張某某在農行溫泉支行從事儲蓄柜臺業務。2012年左右,張某某開始大數額購買彩票,將自己多年的積蓄都輸完后,便起意向其熟悉的客戶及同事和朋友借錢。自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22日,張某某以幫助親友或客戶籌集生意周轉資金等為由,許以月息2%至3%不等為誘,向29人合計騙取借款人民幣2663.85萬元,騙取的資金基本用于購買國家體育彩票和支付高額利息。案發前已歸還本金、支付利息共計約343.025萬元,尚余2320.825萬元未歸還。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某某違法所得2320.825萬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被告人吳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吳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營范圍家具、實木門、木地板制造、銷售。被告人吳某某以擴大公司生產經營為由,在未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情況下,以承諾每月支付1%至6%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吸收300余人社會公眾資金,所吸收資金除部分用于建別墅外,主要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和支付利息。經鑒定,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間,吳某某以公司名義吸收公眾資金95559935元,償還公眾資金總額44612184元,支付公眾資金利息總額31525122.07元。經審理,判決被告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詐騙案
2013年以來,被告人李某某為歸還賭博欠下的巨額賭債,以做生意借錢周轉、辦理銀行理財產品、拉存款等為由,分別騙取8人664萬元,用于賭博和支付高息等,至案發尚有613.93萬元未歸還。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200000元;對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613.93萬元繼續予以追繳,發還給被害人。
被告人師某某詐騙案
2014年3月,被告人師某某注冊成立某投資有限公司。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師某某以提供期貨理財服務為名,讓被害人委托其代為進行期貨投資,后通過虛擬期貨交易軟件偽造期貨交易情況、虛報期貨交易盈利等手段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先后騙取被害人雷某某等5人期貨投資款共計人民幣1435.3萬元,騙取的資金基本用于償還其個人債務、私人消費、維護其公司運營等支出。至案發時,師某某未還款金額為1435.3萬元。經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師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責令被告人師某某向本案被害人退賠所騙取的資金人民幣1345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