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貫徹長江保護法十大典型案事例發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推進長江大保護,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關鍵在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讓“文本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中的法律”。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了發揮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湖北省法院組織各地法院對近兩年審理的涉長江生態環境保護案件及實施的長江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措施進行梳理,篩選出湖北法院貫徹長江保護法十大典型案事例,并于長江保護法實施兩周年之際以新聞發布會的形式對外公開發布。這批典型案事例包括案例7件,其中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1件,涉及非法采砂、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排污、非法占用河道等違法行為,分別發生在長江干流和漢江流域;事例3件,體現湖北三級法院在創新工作機制、服務發展大局等方面的探索與實踐。
下面一起來看有哪些典型案事例入選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某農牧公司在沒有取得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的情況下,將養殖廢水通過管道用于山林灌溉。2015年2月和2016年3月,某銀行某市分行先后與某農牧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共計發放貸款1000萬元。2016年9月,某農牧公司因違法排污且拒不改正被環保部門罰款47萬余元。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以某農牧公司向漢江排放養殖廢水污染環境為由,訴請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某銀行某市分行違規發放貸款為由,訴請該分行對某農牧公司污染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一審認為,某農牧公司實施違規排放養殖廢水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當賠償生態環境損失;本案無法認定某銀行某市分行與某農牧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武漢海事法院一審判令某農牧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某市主流媒體公開向公眾賠禮道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生態環境損失費用76萬元;駁回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要求某銀行某市分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提出上訴,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支持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民終117號終審判決,對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要求某銀行某市分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針對該案所涉貸款業務存在的問題,向相關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典型意義
本案是首例涉及商業銀行是否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公益訴訟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一、二審法院以判決方式作出司法回應,在綠色金融原則的適用范圍、裁判規則等方面作出探索,填補了司法實踐空白,為綠色金融發展提供了案例支持。一是兼顧生態環境和營商環境。商業銀行向污染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社會各界認識不一。本案重申綠色金融理念,同時從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出發,探究商業銀行的責任邊界,避免隨意擴大責任范圍,防止個案信貸風險演化為系統性金融風險。二是區分行政法律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本案認定某銀行某市分行對某農牧公司沒有投資行為,也從未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其貸款存在對項目環評審批手續審查不嚴,可能導致其承擔信貸風險和行政法律責任的后果,但不必然導致案涉污染行為發生。因商業銀行與污染企業不存在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金融服務行為與環境侵權及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商業銀行不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三是統籌執法辦案與服務大局。本案人民法院開展能動司法,延伸司法職能,針對案涉貸款行為不規范問題,向相關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加強對貸款的審批與監管,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的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有效開展綠色信貸,發揮金融機構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5月,某釩業公司利用其廠外西側院墻外和廠內原污水處理站旁共兩個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的坑塘貯存含有重金屬的廢水。宜都市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罰款20萬元。該釩業公司隨即將坑塘中廢水抽回循環池,并將部分土壤挖出,用外運土壤填埋。因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機關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顯示,上述兩處土坑貯存的廢水水位線均存在不同程度沉降。同時查明,該釩業公司屬于湖北省沿江一公里范圍內關改搬轉的化工企業,已于訴前停產關閉,且完成生產構筑物的拆除工作。為完成土地收儲,宜昌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湖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對該釩業公司地塊土壤污染狀況進行調查,初步調查結果顯示,該釩業公司地塊土壤中釩、砷、六價鉻的含量均超標,屬于污染地塊,應進一步開展詳細調查和風險評估,確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程度和范圍。
裁判結果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某釩業公司因排放含有重金屬的廢水,嚴重污染環境。環保部門檢查當日,廠內原污水處理站旁坑塘釩、砷、鎘超標,廠外西側院墻外坑塘釩、砷超標,總排口釩超標14.6倍。刑事案卷記載,現場勘驗時,兩坑塘的水位線均有不同程度的沉降。2021年11月,湖北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對該公司地塊進行的現場采樣,土壤中釩、砷、六價鉻均超標,地下水氨氮超標。以上事實,已能確信2018年3月至5月期間,該釩業公司利用兩個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的坑塘貯存重金屬廢水,已經對土壤及地下水環境造成污染,且污染后果一直持續至今。本案未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系考慮到行政機關對土地收儲前的土壤及地下水開展的污染情況初步調查結果顯示屬污染地塊,下一步將啟動土壤詳細調查,并逐步開展風險評估、編制治理修復方案。基于該釩業公司的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客觀存在,同時考慮到該公司已關閉待搬遷,為避免企業陷入發展僵局,法院在征詢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相關部門的意見后,在不確定生態修復賠償數額的情況下,判決:某釩業公司在湖北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配合當地環保局盡快開展企業地塊污染狀況詳細調查,并按照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完成治理與修復,具體治理和修復結果以當地環保局的驗收達標為準;向原告支付合理費用共計50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涉及湖北省長江大保護十大標志性戰役之沿江一公里范圍內化工企業的關改搬轉。“化工圍江”問題由來已久,長江經濟帶因其優越的地理位置、豐富的淡水資源及天然的運輸航道,吸引大量化工企業沿線集聚。2018年到2020年,宜昌市集中用三年時間完成全市134家化工企業的關改搬轉。本案被告某釩業公司即屬于沿江一公里范圍內的關改搬轉企業之一,原告起訴時,該釩業公司已經停產關閉,且正處于土地收儲、招商入新工業園的階段。本案在查明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客觀存在的情況下,未直接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確定環境損害賠償數額,而是創新裁判思路,通過向行政主管職能部門發送司法建議的方式,提示行政機關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重點關注土壤污染程度及范圍,落實生態修復責任,并判令企業配合環保部門的土壤詳細調查,完成治理與修復,具體以環保局的驗收達標為準。本案判決做到民事法律責任與行政管理責任的有效銜接,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具有參考意義。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7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均縣水陸派出所現場查獲呂某、謝某非法捕撈的鰱魚五條57斤、機動鐵殼漁船1艘、漁網3包。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禁漁期),呂某、謝某二人在丹江口市庫區習家店鎮周邊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售賣二十七次總價55681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間,呂某、謝某二人在丹江口市庫區習家店鎮莊子溝村2組常家院附近水域(禁漁區)非法捕撈水產品,售賣十一次總價17998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劉某明知呂某售賣的水產品系其在丹江口水庫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所得的情況下,仍向其十九次收購水產品總價34014元,并從中獲利。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間,李某、何某夫妻二人明知呂某售賣的水產品系其在丹江口水庫禁漁期內非法捕撈所得的情況下,仍向其八次收購水產品總價21667元,并從中獲利。2021年3月23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381刑初25號刑事判決,對呂某、謝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及劉某、何某、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刑罰。2021年9月2日,十堰市人民檢察院委托十堰市水產技術推廣站對環境受損情況進行評估,確定了生態環境損失及生態修復建議。
裁判結果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呂某、謝某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多次非法捕撈,破壞了水生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危害生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應在非法捕撈范圍內承擔丹江口庫區生態資源損失的侵權責任并修復生態環境。收購者與捕撈者實施的非法收購行為與非法捕撈行為已構成共同侵權,應在各自所涉的生態資源損失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對于劉某、李某、何某非法收購水產品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可根據其非法收購水產品價值與非法捕撈水產品價值比例確定連帶責任范圍。呂某等五人的非法捕撈、非法收購水產品行為,不僅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也侵害社會公眾對美好生態環境追求的精神利益。為了預防類似事件發生,提高社會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各被告除承擔環境修復義務以外,應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接受社會監督。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呂某、謝某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資源,即在丹江口庫區(丹江口市段)水域投放10cm左右的鰱、鳙魚苗2311公斤231100尾,被告劉某、李某、何某在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范圍內承擔連帶修復責任,同時案件五被告應通過市級媒體向社會大眾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各被告均已主動履行判決。
典型意義
案涉捕撈水域位于丹江口庫區,系丹江鲌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好丹江口庫區的漁業資源,對維護庫區水體生物鏈穩定、確保“一庫凈水永續北送”具有重大意義。本案系我省首例判決非法收購者與非法捕撈者共同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破壞生物多樣性行為,問題在水里,根源在岸上。推進長江十年禁漁計劃實施,既要懲處非法捕撈行為,也要懲處非法收購行為,斬斷危害長江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的地下產業鏈。本案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后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增殖放流時邀請漁業水產部門、當地群眾現場見證,維護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人民群眾進一步增強對長江十年禁漁的認識,推動形成“水上不捕、市場不賣、餐廳不做、群眾不吃”的良好氛圍,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3月,被告人黎方立、黃成剛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共謀實施非法采砂行為,由被告人黃成剛提供資金支持,被告人黎方立提供采砂、銷贓渠道,使用一艘改裝的“三無”采砂船(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以吸砂泵抽排的方式,在長江新螺段白鰭豚保護區長江洪湖姚湖水域盜采江砂,并租賃兩艘貨船(“長興807”號輪、“湘張家界0866”號輪)在盜采水域現場同一時間裝載江砂運輸至碼頭銷贓。被告人王剛、魏小生分別受雇傭負責聯系指揮、操作采砂船上的采砂機器;被告人梅仁陽(輪船主兼船長)負責駕駛“長興807”號輪、裝載運送江砂,被告人劉傳奇受雇傭在該船上負責溝通和指揮采砂事宜;被告人梅阿巍受雇傭在“湘張家界0866”號輪上負責溝通和指揮采砂事宜,被告人汪思剛受雇傭駕駛該船。上述兩艘運砂船在長江水域盜采現場裝載江砂后,將江砂運輸至長江鄧西碼頭、小軍山砂石碼頭,再由被告人黎方立等聯系買家銷贓。本案中,被告人黎方立、黃成剛、王剛、魏小生盜采江砂共計13967噸,價值共計人民幣1105767.39元;被告人劉傳奇、梅仁陽參與盜采江砂共計9940噸,價值共計人民幣786949.8元;被告人梅阿巍、汪思剛參與盜采共計4027噸,價值共計人民幣318817.59元。
裁判結果
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03刑初87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方立等八人犯非法采礦罪。本案中各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綜合考量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數額、獲利情況以及法定、酌定處罰情節等因素,對主犯黎方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主犯黃成剛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王剛、魏小生、劉傳奇、梅仁陽、梅阿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至二萬元;對從犯汪思剛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在案扣押的采砂泵船一艘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江砂由公安機關依法變賣,所得款項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其他物品(含租賃船只等),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旨在明確非法采砂案件“采運一體”犯罪行為的認定及犯罪工具的處理。“采運一體”非法采砂犯罪不同于一般非法采砂犯罪,其特點為組織性強、隱蔽性高、偵查取證難度大、危害性大,區分處理有利于全鏈條重點打擊長江流域非法采砂犯罪,保護長江生態環境。非法采砂案件“采運一體”犯罪行為的認定,應綜合考量涉案人員的組織結構和行為分工、采砂船和運砂船之間的事先意思聯絡、共同作業和相互配合的采砂方式等情形予以認定,斬斷破壞環境資源犯罪利益鏈條。非法采砂案件“采運一體”犯罪工具的認定,應重點考察涉案工具是否為犯罪的專門工具,對專門用于非法采礦犯罪的采砂船、運砂船,應當認定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對未專門用于非法采礦犯罪,臨時租用、借用的他人船舶,應當依法移送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該案例有利于統一對“采運一體”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裁判尺度,其中涉案工具的刑事、行政處置方式,體現人民法院堅持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法銜接”,對破壞長江生態環境刑事案件的審理具有參考意義。
基本案情
自2019年6月起,陳某等人為謀取非法暴利,在未取得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且明知在長江武漢段禁止從事非法采砂活動的情形下,使用一艘非法改造的“三無”(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無船舶證書)采砂船與三艘運砂船在長江河道9號標和10號標水域、武漢市江夏金口水域鐵板洲附近多次盜采長江江砂價值人民幣近790萬元,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對陳某等人非法盜采江砂案作出宣判,該案已經生效。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檢察院在對非法盜采江砂案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水務和湖泊局對陳某等人在長江武漢段禁采期非法采砂行為存在未正確履職的情形,導致陳某等人持續盜采江砂,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武漢市硚口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三無”船舶系非法改裝,加裝了采砂機具及相關設備,在未取得長江河道采砂許可證且明知長江武漢段處于采砂禁采期的情形下,在被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水務和湖泊局管理的水域附近非法采砂。被告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非法采砂的行為予以查處。被告僅認定陳某于2019年7月14日將“三無”采砂船非法移動至長江河道武漢市漢南區水洪水域,依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僅對陳某處以人民幣30000元罰款,且陳某當日繳罰款后,被告將涉案采砂船退還。陳某等人又繼續非法開采江砂,導致長江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處于持續受侵害的狀態,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更嚴重的侵害。因此,被告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不能達到依法懲治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違法行為的根本目的。被告未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因生效的刑事判決已對陳某等人犯非法采礦罪進行刑事處理,將扣押的船只及系統設備予以沒收,將扣押的江砂由公安機關依法變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本案再判決被告履行具體職責已沒有實際意義,故確認被告未正確履行長江采砂監督管理職責違法。該行政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長江保護的行政公益訴訟。保護好長江生態,對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重大意義。對于陳某等人非法采砂的行為,被告未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被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漢南區)水務和湖泊局未正確履行長江采砂監督管理職責違法,切實提高了被告嚴格執法、保護長江生態的責任意識。同時,通過邀請區人大代表、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庭審旁聽,庭審后交流座談,起到“辦理一案,警醒一片”的法治宣傳效果。本案對于增強行政機關切實維護長江防洪安全、航道安全、生態安全的責任意識,全面、準確、及時履職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案情
團風縣羅霍洲大橋底下(靠團風一側)長江河道管理范圍內,有臨江鋪村村民占用該處土地70余畝種植農作物,其中部分屬于高桿農作物。村民在此地面松土施肥,破壞了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影響了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部分村民使用糞便和化肥施肥,水位上漲后殘余糞便及化肥滲入長江對水體造成污染。2020年12月11日,團風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加強長江河道堤防管理的通告》,要求包括團風縣水利和湖泊局在內的行政機關對長江干堤羅家溝大橋至得勝橋村二組之間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筑、構筑物及種植的作物進行清理。
因羅霍洲大橋底下長江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農作物的違法情形一直未得到制止,團風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4月6日向團風縣水利和湖泊局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局及時對長江河道內種植農作物等違法情形作出處理,整改回復期兩個月。團風縣水利和湖泊局逾期未書面回復該檢察建議。團風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于同年6月22日和12月8日實地跟進監督,兩次進行現場勘查。勘查情況表明,羅霍洲大橋底下長江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農作物的違法情形仍在持續。團風縣人民檢察院遂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麻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長江河道種植農作物的違法情形,影響了生態環境和堤防安全及河道行洪安全,團風縣水利和湖泊局負有保護水資源的法定職責,其在收到團風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函后,未作任何回復,且案涉違法情形仍在持續,已經構成怠于履行行政監管職責的不作為。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令被告團風縣水利和湖泊局依照法定程序對團風縣羅霍洲大橋長江河道管理范圍內種植農作物的違法情形履行法定職責。一審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適用長江保護法、監督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團風縣人民檢察院以團風縣水利和湖泊局對轄區內的違法行為未盡到法定監管職責為由,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麻城市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審判職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落地見效,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筑牢長江保護的司法屏障。本案“以訴促改”,實現了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既警示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全面履職,同時教育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長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該案對緊扣“生態修復、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三篇文章,以最嚴尺度、最高標準、最優程序推動長江保護法全面實施,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的重大關切具有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7日,錢某某在長江干流皖蘇水域省際邊界重點河段158號浮附近水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2022年1月7日,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水利部長江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以下簡稱《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沒收用于非法采砂的“三無”采砂船舶,并對錢某某處二十萬元罰款。當日,水利部長江委向錢某某送達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錢某某逾期未繳納罰款,且在法定期限內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2022年7月27日,水利部長江委向錢某某送達強制執行催告書,催告其自收到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繳納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但錢某某未履行。2022年8月19日,水利部長江委向武漢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武漢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水利部長江委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程序合法。錢某某簽收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水利部長江委申請強制執行前,已向錢某某送達水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催告其自收到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繳納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但錢某某至今未履行。因此,水利部長江委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2022年8月22日,武漢海事法院依據《長江保護法》第九十一條等規定,作出(2022)鄂72行審1號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武漢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水利部長江委強制執行申請并及時作出準予執行裁定,發揮跨行政區劃管轄優勢,是人民法院助力長江大保護的生動實踐。一是探索流域一體化保護。水利部長江委是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授權,在長江流域和瀾滄江以西(含瀾滄江)區域內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與水利部長江委同城的武漢海事法院,管轄區域涉及長江干線及支線水域。將水利部長江委履行采砂管理職能引發的行政案件納入武漢海事法院管轄審理范圍,不僅有利于個案解決,也有利于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協調聯動,形成保護合力。二是精準適用《長江保護法》。《長江保護法》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案將該法律規定轉化為現實中的行為規范,通過案例讓《長江保護法》走進人民群眾生活當中。三是統一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尺度。長江流域范圍廣闊,各地采砂監管尺度不統一就可能導致“洼地”效應,影響《長江保護法》的全面有效實施。本案發揮海事審判的專業性、跨區域性優勢,統一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尺度,對長江流域非法采砂形成震懾,實現“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具體做法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長江大保護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指導下,全面加強長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省法院聯合長江海商法學會、武漢大學法學院、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理論研究(武漢大學)基地等單位,于202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武漢成功舉辦首屆“長江大保護司法論壇”。一是主動扛牢長江大保護的政治責任。省法院深刻認識黨中央推進長江大保護決策部署的戰略意義,結合湖北實際,深入思考如何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構建長江司法保護新格局的重要命題,形成舉辦長江大保護司法論壇的思路。二是高位推進論壇籌備工作。省法院形成舉辦論壇的思路后,隨即成立論壇籌備領導小組,院黨組書記、院長游勸榮親自督辦各項籌備工作,先后召開專題黨組會、工作聯席會,研究活動方案,推動論壇穩步落地。三是群策群力確保論壇順利召開。緊緊依靠上級機關、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和聯合主辦單位的共同組織,充分發揮法治共同體的積極參與作用和法院干警的主觀能動性,有序完成各項工作,確保論壇順利召開。
產生效果
論壇設置開幕式、主旨演講、分論壇、集中交流、閉幕式五個環節,重點探討長江大保護的司法體制機制、司法協作、法律適用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及長江流域沿線法院、檢察院負責人,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專家學者等,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深入探討。一是彰顯共抓長江大保護的政治站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民革中央主席萬鄂湘為論壇開幕式作書面講話。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以視頻方式出席開幕式并致辭。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楊臨萍,中國法學會副會長黃進,湖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肖菊華,上海、江蘇、江西、青海、湖北五省(市)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等,現場或以視頻方式出席論壇。二是研究長江司法保護的理論與實踐難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第八檢察廳廳長胡衛列等專家學者,先后就構建現代化長江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等方面發表主旨演講,對長江司法保護的理論與實踐相關問題提出了真知灼見。三是涌現出一批高質量的學術成果。論壇征集到學術論文400余篇,參會人員就設立長江生態法院的必要性、長江流域司法案件跨行政區域管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司法與行政執法協調聯動等問題深入交換意見,涌現出一批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的學術成果。四是凝聚長江大保護的司法共識。論壇通過《長江司法保護武漢共識》,達成“扛牢責任、深化理念、公正司法、系統修復、創新機制、多元共治”六個方面共識,提出要扛牢壓實長江大保護的政治責任和司法責任,切實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探索構建長江流域一體化司法保護機制,推動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與公眾參與相統一。
典型意義
長江大保護司法論壇是一次高規格的交流研討活動,在省內外、法院系統內外產生了廣泛影響。一是展現了守護長江母親河的湖北司法擔當。湖北地處“長江之腰”,是長江干流流經里程最長的省份,是長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地和國家重要生態屏障。舉辦首屆長江大保護司法論壇,是湖北法院落實黨中央推進長江大保護決策部署和湖北省委“扛牢長江大保護的政治責任”相關要求的具體行動,受到有關領導的充分肯定和媒體的關注,對推動完善長江大保護司法體制機制,促進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統一,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二是促進了長江大保護環境司法理論與實踐的深度融合。此次論壇,專家云集,成果豐碩。論壇評出的優秀論文,省法院將匯編成冊并公開出版;論壇形成的主要觀點,省法院將整理形成觀點綜述報送有關領導機關作決策參考。參會人員圍繞長江司法保護相關重點、難點問題開展深入討論,也為執法與司法部門之間及高校、科研院所與實務部門之間的交流合作奠定了基礎。三是構建了長江大保護環境司法協作聯動的交流平臺。湖北開展長江大保護具有獨特優勢,長江水利委員會等長江流域管理機構及諸多國家重點高校、科研院所均設在省會武漢。本次論壇期間,相關單位或參與組織,或積極投稿,或派員參會,有效提升了論壇的學術質量。為達到推出更多成果、培養更多人才的目標,省法院將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和省委領導下,立足湖北、面向長江流域,致力辦成常態化高水平的交流平臺,為確保“一江清水東流”“一庫凈水北送”作出更大貢獻。
具體做法
2022年6月14日,十堰中院印發《關于對環境資源案件在審判系統中單獨標識并使用“十堰環資審判”綠章的規定(試行)》。該《規定》要求:1.立案登記時,各法院立案庭及派出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案件類型與統計規范(試行)》和《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職責范圍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對環境資源案件甄別和分類后,在立案登記表首頁上方中間位置加蓋“十堰環資審判”綠章,并在審判系統中“是否涉及環境資源”一欄中標注“是”,公益訴訟案件還需在“是否公益訴訟”一欄中標注“是”,標識后案件“特征”一欄中顯示“環”,做到線上線下同步標識,見章后快立、快審、快結;2.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于立案時未識別出的環境資源案件或公益訴訟案件,要求承辦人在立案登記表首頁上方中間位置補蓋“十堰環資審判”綠章,并及時在審判系統中補錄前述信息;3.一審法院報送上訴案件材料時,對《上訴案件提交材料清單》中“是否涉及環境資源”進行勾選備注;4.對于一審法院未識別的環境資源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由二審承辦人及時在及審判系統中標注,并通知一審法院在審判系統中補錄前述信息。
產生效果
自2022年6月開始在審判系統中單獨標識環境資源案件并使用“十堰環資審判”綠章以來,十堰兩級法院轄區共標注綠章案件62件。通過單獨標識,有效地幫助立案部門和案件承辦人快速甄別案件類型,加快案件流轉進程,提升環境資源案件的辦理效率。同時,也方便各法院做好環境資源案件的整理、統計工作,為分析、總結提供良好的基礎。如:十堰中院審理的十堰市人民檢察院訴杜某生態破壞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從立案環節到審判環節,見“環資綠章”,走“綠色通道”。檢察院起訴當日即審查立案,次日移送環資庭,1個月后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判決侵權人承擔環境侵權修復和賠償責任,從立案到結案歷時53天,按下生態環境保護“加速鍵”。
典型意義
構建科學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準確統計研判環境資源審判態勢,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是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具體抓手。由于環境資源案件的案由范圍不夠細化明確,人民法院內部案件分工不同程度地呈現“碎片化”狀態,導致出現裁判尺度不統一、數據統計不準確等問題,一定程度制約了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建設,影響了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效能。為加強和改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十堰中院制定出臺《關于對環境資源案件在審判系統中單獨標識并使用“十堰環資審判”綠章的規定(試行)》,要求全市兩級法院根據《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環境資源審判工作職責范圍的規定(試行)》,在立案時對環境資源案件進行準確甄別、分類后,在審判系統中單獨標識并使用“十堰環資審判”綠章,使環境資源案件在信息化辦案系統中可以自動識別,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環境資源案件立案、審判、執行等相關信息的獲取、統計和分析。為準確研判環境資源審判態勢,加強環境資源案件的專業化審判提供有力支撐,同時也能夠推動環境資源審判職能的有效發揮,為長江大保護戰略提供更加堅實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司法服務。
具體做法
石首麋鹿自然保護區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石首市人民法院積極探索“法院+”保護模式,為建設麋鹿生態家園貢獻司法力量。一是法院+法院。爭取省高院、荊州中院支持,共同在保護區設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整合三級法院力量,搭建條線對接平臺。二是法院+行政機關。健全司法和行政執法協作聯動機制,加強與麋鹿保護區的工作聯系,匯聚生態環境保護合力。三是法院+村(社區)。構建“村居-鄉鎮-人民法庭-院機關”司法便民網絡,在麋鹿保護區設立巡回審判點,把司法資源下沉到鄉村環境資源治理的第一線,促進相關問題前端治理和矛盾就地化解。四是法院+高校。邀請高校專家學者到保護區調研或開展法律宣講,提升基層干部群眾環境法治意識。
產生效果
通過“法院+”模式,成功化解保護區內退林還草、擴充麋鹿生存空間問題。2008年石首市人民政府將1.5萬畝土地移交給保護區,其中核心區范圍內栽種的意楊按計劃將砍伐。但因意楊林多次轉讓且所有權人涉訴,2017年還剩余部分意楊樹因涉及其他法院訴訟案件而未砍伐,土地遲遲無法騰退,相關麋鹿保護項目無法開展。詳細了解情況后,石首市人民法院積極與涉訴法院溝通、協調,爭取當事人配合,該部分意楊樹全部退林還草。
通過“法院+”模式,成功化解土地征收過程中的矛盾糾紛。為擴大麋鹿生棲范圍,國家批準征收保護區周邊8000畝土地作為緩沖區整體聯通,將麋鹿分流至緩沖區內繁衍生息。在此過程中,當地村委會與一村民因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及補償問題產生糾紛。石首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在全面了解征地政策和補償標準的基礎上,邀請村民到保護區并向其宣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促成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現8000畝緩沖區土地均已征收完成并投入使用,第一批200多頭麋鹿已經分流至緩沖區。
典型意義
石首麋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地處長江與長江天鵝洲故道夾角處,是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示范基地。保護區及荊江故道一帶麋鹿野生種群約2300頭,已形成世界最大麋鹿野生種群。石首市人民法院積極融入全省法院“1+5+10+N”的環境資源專門化審判體系,立足實際建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探索“法院+”環境資源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有效發揮相關單位職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為不斷改善麋鹿等保護動物的生存環境,守護石首藍天碧水凈土,筑牢生態安全屏障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