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鳥也犯法?是的!還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
近日,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特選在案發地梁子湖區沼山鎮夏咀村進行巡回審判,附近村民參加了旁聽。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間,被告人夏某某為非法獲取利益,先后多次在梁子湖省級濕地自然保護區沼山鎮夏咀村,利用誘鳥設備和粘鳥網非法捕獵野生鳥類并出售給餐館。2022年7月21日凌晨4時,夏某某在捕獵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并查獲7只野生鳥類(6只黑水雞、1只黑卷尾)。經鑒定,查獲的7只野生鳥類動物均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價值為2100元,夏某某狩獵所使用的工具屬于禁用工具。本案系破壞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案件,由于被告人的客觀行為造成了梁子湖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了公共利益,梁子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因非法狩獵導致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賠償責任。
庭審中,合議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夏某某表示認罪認罰,愿意承擔刑事及民事責任,并承諾不再獵捕野生動物。法院依法對夏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同時判令其賠償因非法狩獵產生的生態損失費用,并在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宣判后,夏某某表示服判息訴,并主動繳納生態損失費用。
本次巡回審判,梁子湖區人民法院將法庭搬到了案發地,就地審理,以案說法,讓群眾在家門口“零距離”獲得法治教育,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獲得當地群眾一致好評。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捕捉的雖不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仍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且目前仍處于禁獵期內,只要使用了禁獵工具,仍構成犯罪。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對野生動物資源、地區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環境平衡造成損害,也為公共衛生安全埋下隱患。不要在禁獵期、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捕獵野生動物,禁止食用野生動物,不要無視生態底線、觸碰法律紅線,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在自然保護地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業局發布《湖北省林業局關于發布野生鳥類禁獵期的通告》,明確禁獵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禁獵期間,凡未經批準,使用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非法獵捕鳥類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