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2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維持原判 首犯獲刑22年
作者: 楊倩 發布時間:2020-06-09 訪問次數:9138
2020年5月13日,黃石中院依法對黃某民等2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進行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黃石市大冶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以首要分子黃某民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大肆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開設賭場、強迫交易、非法拘禁、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取經濟利益,在大冶市大冶湖高新開發區羅橋“黃少龍”地區造成重大影響,形成非法控制,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9年12月10日,大冶法院對被告人黃某民等22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公開宣判。其中以組織領導者黃某民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破壞監管秩序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組織骨干成員被告人張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斗毆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該組織其他20名成員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罪依法被判處二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一定數額罰金。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黃某民等六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黃石中院提起上訴。
黃石中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黃某民、張某等六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維持原判。
編輯: 陳群安 陸明
文章出處: 黃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