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攤賣土豆片,也能侵犯知識產權?
“最好吃的土豆片,醬料絕絕子,武漢小吃一條街必吃榜NO.1!”
當“黃石佬”遇上“黃佦佬”,街邊攤販賣小吃黃石土豆片也能侵犯知識產權?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科學城法庭審理了一起商標侵權案件,判決被告林某賠償原告趙某經濟損失、律師費、公證費等共計1.5萬元。
趙某在武漢某小吃一條街經營黃石土豆片小吃生意,經過多年的經營,他的商鋪已經成為周邊聞名的“網紅打卡點”,2020年前后,趙某專門注冊了“黃佦佬”文字和圖案商標。
2022年3月,趙某發現自己商鋪附近的小攤販林某也在售賣“黃石秘制土豆片”,招牌上的圖案商標和自己注冊過的高度相似,還標注了文字“黃石佬”土豆片。趙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庭審中,原告趙某主張被告林某的行為已經侵害了自己持有的商標權。林某則辯稱,自己并不知道這個圖案是商標,且文字標注的是“黃石佬”,而不是“黃佦佬”。得知自己被起訴后,也立馬停止了經營,自身并無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是“黃佦佬”圖案以及文字商標的權利人,該注冊商標處于有效期內,趙某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林某未經趙某允許,在餐車上同時使用“黃石佬”圖案和文字商標?!包S石佬”和“黃佦佬”文字高度相近,圖案相同,容易導致公眾產生誤以為兩者存在特定的聯系,已經構成商標侵權。
由于雙方均未舉證證明權利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商標許可使用費,科學城法庭綜合考量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侵權期間內被告的實際營收額、主觀過錯程度、被告的主要經營范圍、時間和規模等因素,酌定林某賠償趙某經濟損失、律師費、公證費等共計1.5萬元。
法官說法
商標作為營商主體的無形資產,能為其帶來不可預估的價值。商販在相同商品上改變他人注冊商標使用形態,以拆分、組合等方式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刻意接近其他權利商標實質識別特征的行為,侵害了注冊商標權利主體在其商標上凝集的商譽,足以造成消費者市場性混淆,構成侵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本案中,“黃佦佬”注冊商標在武漢某小吃一條街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林某流動的餐車經營位置位于趙某商鋪附近,且同在黃石土豆片商品上使用前述侵權標識的行為,極易使得相關公眾混淆商品的來源,或者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關聯、許可等特定關系。商標注冊和使用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販應合法經營,不隨意使用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避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