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卻受傷,損失誰來擔?
街坊鄰居互相幫忙本是善舉,若義務幫工人在此過程中受傷,損失應當由誰負責?近日,省高院審監二庭審結了一件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案,讓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回顧
原告郝某與被告劉某、吳某均在菜場相鄰的攤位做生意。2020年1月13日晚9時許,劉某邀請郝某幫忙搭蓋雨涼棚,郝某同意幫忙。在搭蓋吳某家門前雨涼棚的過程中,因光線不好,郝某在操作過程中右眼被鐵絲彈傷,隨后發生了一系列醫療費用。郝某向劉某、吳某索賠不成,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認為
本案中,郝某在搭建吳某家門前的雨涼棚時受傷,可以認定吳某系被幫工人及受益人。助人為樂系中華民族自古以來的傳統美德,尤其是鄰里之間,應互幫互助、互諒互讓、以和為貴。郝某、劉某為鄰居吳某的利益,無償提供幫助,體現的正是和諧友善的鄰里關系,吳某作為受益人理應彌補郝某的損失,對其損害承擔主要責任。劉某系幫工發起人,事發時系夜晚,光線較暗,雨涼棚搭建亦有一定的危險性,劉某對此應有預見,其仍邀約郝某參與搭建雨涼棚雖出于幫助吳某的善意,但對郝某的人身損害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郝某系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作為參與人明知夜晚視線較弱,更應提高自身注意義務,其未能避免危險行為導致損害發生,自身存在一定的過失,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對郝某的損害,法院酌定吳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郝某和劉某各承擔25%的責任。
法官提醒
本案系義務幫工致使幫工人遭受人身損害引起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并未對幫工關系進行界定,目前法院主要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審理此類案件。當幫工人遭受人身損害時,要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如果幫工人是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被幫工人對幫工人進行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依法追償。另一方面,如果被幫工人曾經明確拒絕幫工,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義務幫工體現了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互相幫助、互相關心的道德風尚,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應予提倡和鼓勵。本案的判決傳遞出法律保護善人善舉的信號,希冀于消除社會公眾助人為樂的擔心和顧慮。與此同時,被幫工人也應為幫工人提供安全的幫工環境和防護措施,從而有效降低各類風險,減少爭議的發生。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