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區委原副書記、區長王士金受賄案一審宣判
作者: 袁園 發布時間:2018-10-25 訪問次數:5589
近日,襄陽市襄城區法院對原棗陽市副市長、襄陽市襄州區委副書記、區長王士金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王士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扣押在案的涉案贓物銅盞1個、騰龍軼瑞千足金工藝品1塊、玉石吊墜1件、玉石手把件1件,被告人王士金及其親屬向紀委及檢察機關退繳的涉案贓款人民幣844.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王士金犯罪所得人民幣102.5萬元、美金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士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項目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索取和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64.51萬元、美金3萬元、黃金1200克。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士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索取和收受單位和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多次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其因受賄被辦案機關調查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其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的線索,已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退還和退繳了大部分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故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士金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文章出處: 省高院宣傳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