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宣判
3月9日,公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荊州市第一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目前該案已經宣判,原、被告及第三人未抗訴、上訴。
法院判令,撤銷被告公安縣環境保護局2016年7月6日作出的公罰字[2016]1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被告公安縣環境保護局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重新作出行政處罰;確認被告公安縣環境保護局對公安縣佳樂佳豆制品加工廠的環境違法行為怠于履行監管職責違法;被告公安縣環境保護局對公安縣佳樂佳豆制品加工廠的違法行為繼續履行監管職責。
該案是荊州市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該案的審理,標志著荊州市在環境公益訴訟領域邁出重要一步。
法院審理查明,第三人唐靜2004年4月12日經公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佳樂佳豆制品廠, 2016年3月25日公安縣環境保護局以佳樂佳豆制品廠年加工100萬斤豆制品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為由, 責令佳樂佳豆制品廠立即停止生產,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擅自投產使用,并分別于2016年4月12日、2016年7月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佳樂佳豆制品廠罰款一萬元和一萬九千四百八十八元。但至2016年9月至11月,公益訴訟人公安縣人民檢察院檢查發現佳樂佳豆制品廠的違法行為仍沒有得到有效制止,佳樂佳豆制品廠仍在違法生產、向長江排污,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狀態,遂提起訴訟。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佳樂佳豆制品廠于2017年1月9日經公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準予注銷登記,停止了生產、排污,但前期生產所產生的固體廢物煤渣還未處理完畢。
企業注銷也要擔責?據了解,雖然佳樂佳豆制品廠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已注銷工商登記,但不影響對此前公安縣環境保護局未依法履職事實的認定,也不影響公安縣環境保護局繼續履行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獨資企業注銷后,投資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被告公安縣環境保護局對佳樂佳豆制品廠的環境違法行為履行了部分監管職責,但未完全履職,應確認違法;對前期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繼續履行監管職責;2016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雖無錯誤,但程序違法,罰款決定證據不足,應予撤銷,并重新作出行政處罰;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應督促環境行政部門依法積極履行職責,遂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