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讀懂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大數(shù)據(jù)時代,公民隱私和個人信息受侵害問題日益凸顯,幾乎人人都收到過騷擾、詐騙電話等,對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造成極大威脅。那么,什么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本文將結合黃石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為您進行解讀。
案情回顧
被告人石某某、魯某從上線境外人員處獲取“打群”(指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身份邀請股民加入炒股類的微信群)用的微信群二維碼,與上線約定了拉客戶進群的報酬。被告人石某某通過非法渠道獲取“料子”(指股民信息,包括姓名、手機號碼等)。石某某、魯某安排被告人段某將上述微信群二維碼和“料子”發(fā)給下線的“打群”團隊,與下線約定拉客戶進群的報酬,從中賺取差價非法牟利。上線通過虛擬貨幣、支付寶、現(xiàn)金等方式與石某某團隊結算金額共計1500余萬元。
其下線團隊被告人賈某某、李某某和羅某(另案處理)等人共同出資成立“打粉”引流工作室,通過購買大量手機和電話卡,網(wǎng)聘話務員按照“料子”及話術,利用微信群二維碼假冒股票公司、證券所工作人員給客戶打電話,獲取對方信任后將其拉入境外團伙事先準備好的該炒股微信群。該群內(nèi)潛伏的“客服”“水軍”“股票講師”相互配合,營造選股穩(wěn)賺錢的假象,取得客戶信任,誘使其添加“股票講師”微信,并按“股票講師”指示充值虛假股票證券助手平臺,騙取客戶資金。
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魯某從事“打粉”詐騙行業(yè)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火幣網(wǎng)和imToken賬戶,多次幫助魯某收取其上線用于“打粉”的結算款,再根據(jù)魯某指示將結算款轉(zhuǎn)賬給魯某下線團隊,涉案結算資金達人民幣30余萬元。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魯某從事詐騙行業(yè)的情況下,仍然將自己經(jīng)營的酒店提供給魯某住宿,每天提供餐飲服務,并將自己的一部小米牌手機給魯某使用。
法院審理
被告人石某某、魯某、段某、賈某某、李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劉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從事詐騙犯罪而為其提供隱蔽住所、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認罪悔罪態(tài)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石某某、魯某、段某、賈某某、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至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至3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王某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依法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基于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別規(guī)定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并將該數(shù)量標準的十倍以上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形。因而準確認定個人信息類型,直接關乎本罪的定罪與量刑。
本案中,石某某、魯某、段某團伙通過實施涉案犯罪行為,與上線境外人員按照拉人入群每人180元至240元的方式結算。根據(jù)石某某供述及從其手機中調(diào)取的結算單證實,石某團隊從上線處結算金額共計1500余萬元。根據(j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以結算總金額除以240元/人計算,石某某團隊通過非法提供公民通信信息的方式幫助上線拉了6萬余人入群。因此,石某某團隊實際非法獲取并提供給下線的公民通信信息應遠大于6萬條,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
大數(shù)據(jù)時代,個人信息成為別有用心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工具。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海量數(shù)據(jù),精準分析,偽裝成熟人準確詐騙;或者直接利用個人信息對個人進行詐騙,騙取存款、重要數(shù)據(jù)等。大家要時刻警醒,明辨風險,注重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主動接受信息安全培訓,提高整體防護意識,掌握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措施,捍衛(wèi)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