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公開審理李某等8人涉惡案
12月10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等人惡勢力團伙涉嫌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5年開始,被告人李某、曹某、胡某共同出資經營資本生意,伙同被告人李某鳳、易某、吳某、劉某、黃某及唐某、張某等人形成惡勢力團伙,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等為依托,以行業潛規則收取“砍頭息”、保證金、虛高債務,后又通過轉單平賬、簽訂陰陽合同、簽訂虛假融資租賃合同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公證、房產備案登記、管控被害人公司公章以及威脅、談判、滋擾、尾隨等方式“軟暴力”討債,對被害人向某、李某某、鄧某、余某等人實施“套路貸”,共計騙取人民幣8400余萬元,未遂1.6億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曹某、胡某、李某鳳、易某、吳某、劉某、黃某等惡勢力團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某、曹某、吳某、劉某、黃某軟暴力討債,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被告人李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非法獲利569萬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被告人李某應當以詐騙罪、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吳某應當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曹某、劉某、黃某應當以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胡某、李某鳳、易某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曹某、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鳳、易某、吳某、劉某、黃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當日,被告人親屬等30余人旁聽了庭審。因案情復雜、涉案人數較多,該案庭審活動預計持續2日,將擇期宣判。